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7〕2号)和《巴彦淖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梳理各类证明的通知》(巴政法发〔2016〕34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县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43项(见附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未纳入五原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许可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严禁“清单之内的证明不即时办,清单之外的证明不取消”等现象的发生。
二、此通知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再造,为群众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县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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