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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5 09:22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2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05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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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丰裕办事处,建丰农场,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原县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五原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五原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强化责任,各司其职

    (一)县民政局

    1、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将其及时、安全地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2、做好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配合救助管理站进行经常性的街头宣传,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前进行重点宣传。

    3、加大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加大对五原县街道、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力度。

    4、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社区救助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5、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县公安局

    1、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求助。

    2、110巡警、辖区派出所对所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情况下应劝离。

    3、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赢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4、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

    1、合理安排县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督促安排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将确需救助的街道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通知公安局(110)或社区居委会,由公安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五)县卫生局

    指导120对街头危重流浪乞讨病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六)县司法局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与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县教育局

    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引导工作。

    (八)县交通局

    1、协调公共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提供交通方便。

    2、为相关部门提供涉及救助的交通方便。

    (九)县政府法制办

    1、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制指导。

    2、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县民宗局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给予救助管理站其他相关协助。

    (十一)县残联

    1、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县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十二)各乡镇、农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具体承担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1、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告知、引导及护送。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站。也可直接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2、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街头精神病患者应及时拨打120进行救助。

    3、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充分利用城管人员、民政协理员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

    5、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宣传、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宣传和救助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深化落实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宾馆周边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农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儿童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护送其前往救助管理站。

    四、齐抓共管,协调配合

    各乡镇、各部门应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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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2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7-12-05
    公文时效 有效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5 09:22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丰裕办事处,建丰农场,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原县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五原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五原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强化责任,各司其职

    (一)县民政局

    1、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将其及时、安全地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2、做好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配合救助管理站进行经常性的街头宣传,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前进行重点宣传。

    3、加大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加大对五原县街道、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力度。

    4、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社区救助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5、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县公安局

    1、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求助。

    2、110巡警、辖区派出所对所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情况下应劝离。

    3、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赢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4、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

    1、合理安排县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督促安排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将确需救助的街道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通知公安局(110)或社区居委会,由公安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五)县卫生局

    指导120对街头危重流浪乞讨病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六)县司法局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与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县教育局

    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引导工作。

    (八)县交通局

    1、协调公共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提供交通方便。

    2、为相关部门提供涉及救助的交通方便。

    (九)县政府法制办

    1、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制指导。

    2、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县民宗局

    1、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给予救助管理站其他相关协助。

    (十一)县残联

    1、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县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十二)各乡镇、农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具体承担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1、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告知、引导及护送。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站。也可直接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2、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街头精神病患者应及时拨打120进行救助。

    3、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充分利用城管人员、民政协理员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

    5、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宣传、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宣传和救助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深化落实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宾馆周边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农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儿童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护送其前往救助管理站。

    四、齐抓共管,协调配合

    各乡镇、各部门应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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