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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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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15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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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丰裕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现将《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  日

     

     

    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

    使用办法(试行)

        

        为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药费负担,按照全区健康扶贫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议和《五原县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试行)》、《五原县健康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五原县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第二条  费用承担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多承担医疗费用的10%,超过部分由民政兜底救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从县配套精准扶贫资金支付。

    第四条  住院就医报销和救助方式

        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出院时,只需缴纳其医疗费用的10%,其余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民政救助后,不足部分由大病保障基金予以兜底。在县级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相关住院资料和票据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报销和救助一并进行,救助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建档立卡人口。

    第五条  各审核机构要按照申办条件严格把关,卫计、扶贫、医保、民政、财政、发改、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通过虚开药品和检查治疗以及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扶贫基金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已结算的费用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各审核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获取特殊慢性病资格及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资格,或借机收受贿赂、索要好处的,一经查实,建议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弄虚作假获取特殊慢性病资格及特殊重大疾病补偿票据并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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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7-10-1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5 15:52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丰裕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现将《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  日

     

     

    五原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兜底保障资金

    使用办法(试行)

        

        为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药费负担,按照全区健康扶贫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议和《五原县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试行)》、《五原县健康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五原县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第二条  费用承担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多承担医疗费用的10%,超过部分由民政兜底救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从县配套精准扶贫资金支付。

    第四条  住院就医报销和救助方式

        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出院时,只需缴纳其医疗费用的10%,其余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民政救助后,不足部分由大病保障基金予以兜底。在县级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相关住院资料和票据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报销和救助一并进行,救助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建档立卡人口。

    第五条  各审核机构要按照申办条件严格把关,卫计、扶贫、医保、民政、财政、发改、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通过虚开药品和检查治疗以及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扶贫基金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已结算的费用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各审核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获取特殊慢性病资格及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资格,或借机收受贿赂、索要好处的,一经查实,建议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弄虚作假获取特殊慢性病资格及特殊重大疾病补偿票据并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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