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62号)文件的要求,在2015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现将县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过5年;凡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失效;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停止回答
关闭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