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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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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15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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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促进农牧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程序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牧业局具体承办。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年龄18-60周岁,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

    1.生产经营型: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10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2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精养水面5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笼1000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鹅等年出笼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基础母羊5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流转土地(水面)半年以上。产业年纯收入6万元以上且占家庭经济收入80%以上。

    2.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三)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8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

    (四)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五)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六)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管理科技含量高。

    第六条 分级认定标准: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照如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初级职业农民: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18—55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8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社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较好的收益。

    4.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1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果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五原县农牧业网建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证的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及下一周期安排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于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不具备认定标准岗位资格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召集专家组和监督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经营规模不符合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能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家组评审认定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治区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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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7-10-15
    公文时效 有效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5 11:31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促进农牧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程序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牧业局具体承办。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年龄18-60周岁,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

    1.生产经营型: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10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2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精养水面5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笼1000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鹅等年出笼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基础母羊5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流转土地(水面)半年以上。产业年纯收入6万元以上且占家庭经济收入80%以上。

    2.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三)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8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

    (四)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五)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六)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管理科技含量高。

    第六条 分级认定标准: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照如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初级职业农民: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18—55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8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社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较好的收益。

    4.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1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果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五原县农牧业网建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证的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及下一周期安排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于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不具备认定标准岗位资格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召集专家组和监督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经营规模不符合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能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家组评审认定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治区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五原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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