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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2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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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2026-024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11-04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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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18〕4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它遭遇特殊困难自身难以克服的家庭;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疫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巴政发〔2018〕79号)和《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巴政发〔2014〕69号)的文件规定。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相应规定数额的家庭。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民政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地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计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实际遭遇人数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遇急难情况后,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对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指内蒙古自治区24种重特大疾病病种)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以不超过3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不超过6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不超过10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以不超过15倍救助;

    2.对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以不超过3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不超过6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不超过10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以不超过12倍救助;

    3.对急需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按照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5.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6.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

    (三)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当年最高救助标准限额80000元,由县民政局发放。

    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在“一事一议”期间,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县民政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规范临时救助信息系统使用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低保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使用工作,按照系统数据项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录入临时救助数据信息,确保系统数据、纸质报表、财务统计台账一致,真实准确。

    七、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八、加强资金保障

    我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乡镇等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乡镇(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各地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出续拨申请。各地区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乡镇(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乡镇(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县民政局、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

    九、其他事宜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发〔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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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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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2 18:11

    信息来源:五原县政府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18〕4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它遭遇特殊困难自身难以克服的家庭;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疫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巴政发〔2018〕79号)和《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巴政发〔2014〕69号)的文件规定。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相应规定数额的家庭。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民政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地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计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实际遭遇人数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遇急难情况后,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对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指内蒙古自治区24种重特大疾病病种)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以不超过3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不超过6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不超过10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以不超过15倍救助;

    2.对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以不超过3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不超过6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不超过10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以不超过12倍救助;

    3.对急需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按照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5.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6.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

    (三)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当年最高救助标准限额80000元,由县民政局发放。

    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在“一事一议”期间,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县民政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规范临时救助信息系统使用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低保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使用工作,按照系统数据项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录入临时救助数据信息,确保系统数据、纸质报表、财务统计台账一致,真实准确。

    七、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八、加强资金保障

    我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乡镇等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乡镇(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各地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出续拨申请。各地区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乡镇(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乡镇(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县民政局、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

    九、其他事宜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发〔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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