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发〔2019〕55 号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五原县非(不)成套住房改建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加快五原县非(不)成套住房改建步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步伐。
二、征收范围:五原县下列社区非(不)成套住房改建工程项目中配套建设供热转换站、绿化工程、小广场建设等所需用地的房屋征收。
1.金桥社区:东至三金加油站;南至耕地;西至东风路;北至世纪大道。
2.力华园社区:东至河套特色产业园;南至新永分干区;西至惠富新居;北至世纪大道。
3.旧城社区:东至新华路和美林路;南至纬一路;西至富源路;北至童梦幼儿园。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签约期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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