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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19-02-20 09:43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2026-0031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2-20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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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五原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二、征收范围:东至居民杨德胜东墙;西至傅作义路;南至居民马兴刚南墙;北至建设路。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签约期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公示

     

    《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11月12日公布后,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通过入户和电话询问等形式,征询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收范围内应征求意见10户,实际征求意见10户。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大部分居民不同意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政府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符合征收要求,下一步五原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收与补偿程序,作出《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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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2026-00314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2-2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19-02-20 09:43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五原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二、征收范围:东至居民杨德胜东墙;西至傅作义路;南至居民马兴刚南墙;北至建设路。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签约期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公示

     

    《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11月12日公布后,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通过入户和电话询问等形式,征询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收范围内应征求意见10户,实际征求意见10户。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大部分居民不同意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政府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符合征收要求,下一步五原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收与补偿程序,作出《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傅作义南路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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