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
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288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293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346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347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348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349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350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351号)、《关于五原县园林管理所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国土资发〔2018〕380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6359.29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0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0826.71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3946.63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7512.18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9234.25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0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1222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5088.37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6174.18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原则同意将五原县2012年废弃居民点和工矿用地新建区第五批次申报用地243096平方米,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城镇绿化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
十、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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