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五原县西区9号地段局部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五原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和西区开发建设步伐。
二、征收范围:东至城郡华府;西至冯玉祥路;南至金桥华府;北至团结路。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签约期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关于《关于五原县西区9号地段局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公示
《五原县西区9号地段局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4月4日公布后,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通过入户和电话询问等形式,征询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收范围内应征求意见18户,实际征求意见18户。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该片区大部分居民同意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征收要求,下一步五原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收与补偿程序,作出《五原县西区9号地段局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五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五原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五原县西区9号地段局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五政发〔2018〕14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和西区开发建设步伐。
二、征收范围:东至城郡华府;西至冯玉祥路;南至金桥华府;北至团结路。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如对五原县人民政府《五原县西区9号地段局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五政发〔2018〕148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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