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集约化站群导航
  •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后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蒙文版 登录/注册
    搜索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10:48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6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11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
    下载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保护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党办发〔2017〕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原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由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本组织成员,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有股份分红的凭证。

    第四条  股权证书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统一监制,以户为单位统一发放。

    第五条  股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名称,成员(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股权证书编码,法人代表(理事长)签章,发(换)证日期;

    (二)家庭共有人信息;

    (三)股权信息;

    (四)股权变更记录;

    (五)分红记录;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股权证书编码共16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以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统一编码为准。前6位为五原县编码“150821”,7—9位为镇(乡、办事处)编码,10—12位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编码,13—16位为户编码。

    第八条  股权证书的内容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报镇(乡、办事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县农业经营管理局备案。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股权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九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条  对私自涂改、损毁、伪造股权证书或股权登记簿以及在办理股权证书或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相关部门给予追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镇(乡、办事处)编码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镇(乡、办事处)编码

     

    镇(乡、办事处)

    编码

    隆兴昌镇

    100

    塔尔湖镇

    101

    套海镇

    102

    新公中镇

    103

    天吉泰镇

    104

    胜丰镇

    105

    银定图镇

    106

    复兴镇

    107

    和胜乡

    108

    丰裕办事处

    109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下载附件
    浏览次数:
  • 上一篇: 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下一篇: 关于印发《五原县蓝天保卫战专项工作方案》 的通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盟市政府官方网站
    • 呼和浩特市
    • 包头市
    • 兴安盟
    • 呼伦贝尔市
    • 赤峰市
    • 通辽市
    • 鄂尔多斯市
    • 乌兰察布市
    • 锡林郭勒盟
    • 乌海市
    • 巴彦淖尔市
    • 二连浩特市
    • 满洲里市
    • 阿拉善盟
    旗县区政府官方网站
    • 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7年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储备入库公示
    • 五原县
    • 临河区
    • 杭锦后旗
    • 磴口县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前旗
    • 经济开发区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蒙ICP备 12002682 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本网站支持IPv6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今日五原
    • 基层动态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 国务院政策
    • 自治区政策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公报
    办事服务
    • 个人办事
    • 法人办事
    • 一件事主题服务
    • 服务部门
    互动交流
    • 县长信箱
    • 网上投诉
    • 查询评价
    • 意见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府新媒体矩阵
    三农服务
    • 新农村建设
    • 名优特产
    产业经济
    • 产业信息
    • 招商引资
    • 文旅产业
    • 企业信息
    • 产业园区
    魅力五原
    • 五原概况
    • 社会发展
    • 大事记
    • 聚焦生活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63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09-1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10:48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保护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党办发〔2017〕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原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由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本组织成员,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有股份分红的凭证。

    第四条  股权证书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统一监制,以户为单位统一发放。

    第五条  股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名称,成员(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股权证书编码,法人代表(理事长)签章,发(换)证日期;

    (二)家庭共有人信息;

    (三)股权信息;

    (四)股权变更记录;

    (五)分红记录;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股权证书编码共16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以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统一编码为准。前6位为五原县编码“150821”,7—9位为镇(乡、办事处)编码,10—12位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编码,13—16位为户编码。

    第八条  股权证书的内容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报镇(乡、办事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县农业经营管理局备案。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股权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九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条  对私自涂改、损毁、伪造股权证书或股权登记簿以及在办理股权证书或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相关部门给予追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镇(乡、办事处)编码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镇(乡、办事处)编码

     

    镇(乡、办事处)

    编码

    隆兴昌镇

    100

    塔尔湖镇

    101

    套海镇

    102

    新公中镇

    103

    天吉泰镇

    104

    胜丰镇

    105

    银定图镇

    106

    复兴镇

    107

    和胜乡

    108

    丰裕办事处

    109

    文件下载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 蒙ICP备 12002682 号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网站支持IPv6)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