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五原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党办发〔2017〕65号)和《五原县深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行使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条 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登记证书中的业务范围为“本村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对外投资等法规政策许可的经营事项”。
第四条 农牧业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统一印制并核发《五原县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内容全面准确、权属关系明晰;
(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办公地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三)组织成员明确;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申请登记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村委会在10日内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出具函件报所在地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二)所在地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在10日内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并出具函件由申请单位报送县农牧业局核定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五原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申请表;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及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
(三)选举理事长会议记录及当选证明;
(四)住所所有权证书或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
(五)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六)清产核资报告;
(七)成员名单;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分别留存村委会、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县农牧业局。
第三章 登记办理
第八条 县农牧业局对申请单位提交并经村委会初审、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材料进行审定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留存相关材料,发放《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充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由申请单位重新补充材料,申请登记。
第九条 登记工作具体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办理,对予以登记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第十条 《证明书》一证一码,分正本和副本,编号为“五农集字第150821XXXXXXXXXX号”。第七位、八位、九位数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的行政编码;第十位、十一位、十二位数代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编码。编码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根据行政编码,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证明书》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经济类型;
(三)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
(五)登记日期;
(六)资产情况;
(七)业务范围。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手续,县公安、税务及银行等相关单位要予以办理。《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三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农牧业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逐级报经所在地村委会及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送县农牧业局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明书。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证明书》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等;
(四)第六条所列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证明书》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县农牧业局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并向县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所在地村委会及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二)刊登声明原《证明书》遗失或者损毁而作废的报纸。
第十七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应当向县农牧业局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证明书》:
(一)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
(二)所在地村委会及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五原县域内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1.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申请表
2.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1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申请表
|
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资产情况 |
|
资源情况 |
|
|
成员数量 |
|
法人签名 |
|
|
业务范围 |
| ||
|
行政村 初审意见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意见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申请表
|
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变更事项 |
| ||
|
经营地址 |
|
法人签名 |
|
|
行政村 初审意见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意见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停止回答
关闭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