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丰裕办事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月
五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和新农村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应急抢险及路政管理。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保洁、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养护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公路应急抢险,是指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的交通阻断或中断的抢通、抢修。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原则,县道统一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并按照管养分离的总体要求,逐步把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推向市场;乡道和村道由公路所在乡、村负责管理养护,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逐渐、公安、安监、审计、人社、国土、农牧业、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应设立专(兼)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构、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行政村要成立村级公路议事机构,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公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和农民群众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提供便利和支持。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乡镇养护管理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指导行政村做好村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村有义务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管理、养护、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园区道路、行政村街巷硬化工程及专用道路本着谁受益谁养护与管理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道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经营性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按照《经营性公路管理办法》执行,受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 “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划定管养权责,按照养护与管理责任制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构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养护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常态化、规范化、市场化,做到“有路必养”。
第十五条 农村护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检评标准、操作规程,保证农村公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达到“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质量要求,做到经常养护和全面养护。并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应对路况和桥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行政村可根据地方乡、村道路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养护:
(一)委托养护。乡镇或行政村可通过承包或招标的形式,委托具备资质条件或具有养护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二)承包到户。乡镇或行政村可根据沿线群众的居住情况,采取分成若干段落,交由农民家庭承包管护,乡镇或行政村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并签订临时管护合同。
(三)集中养护。对路线较长、沿线居民较少的乡村公路,乡镇或行政村可通过春、秋两季组织附近群众投工投劳形式进行集中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县道养护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暂参照此标准执行。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原始生产作业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同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公司。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再村道”的顺序合理编制,逐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落实项目法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进度报表制度,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9月、11月的20日前将工程完成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受阻或中断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农村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公路养护与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养护与管理机构作为本辖区公路养护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养护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公路沿线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监督员,加强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公路养护与管理机构应当在农村公路沿线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和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在保证公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由县、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全民义务植树形式组织实施,也可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两侧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要更新砍伐的,应按照公路路树采伐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三十三条 县道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与考核评比;
县交通运输局对本地农村公路的乡道养护与管理检查每年进行1次,对村道养护与管理检查2年不少于1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县交通运输局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涉及的取料场 ( 土、砂、石 ) 、弃料场以及临时用地由沿线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人民政府自筹为主,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两部分。
养护工程费来源:一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自治区安排的补助资金;三是县人民政府财政落实的配套资金。
日常养护经费来源:一是税费改革后的交通资金;二是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三是行政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
县政府日常养护投资最低标准为:
1.县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9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7000元,无路面年公里3000元;
2.乡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5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4000元,无路面年公里2000元;
3.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3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1500元,无路面年公里500元。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预算计划安排。并根据养护里程增加、路面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增加资金投入比例,并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同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逐年考虑公路养护单位养护设备更新,实现养护机械化,提高养护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企业、个人和社会捐助及行政村“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其使用情况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考核与奖惩。县道纳入全市公路养护考评之中。
县交通运输局要制定乡、村道考核与奖惩办法,检查督促各乡镇落实养护与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与管理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实绩考核。对于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以“以奖代补”或增加养护资金的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未完成农村公路养护计划,造成农村公路失养损坏的,由县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农村公路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的;
(三)阻碍在划定砂石料场备料作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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