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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1:48 作者: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或城管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四章 审核、纠错机制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执法部门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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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23 11:48

    信息来源: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或城管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四章 审核、纠错机制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执法部门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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