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红霞肉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7D
住所(住址):五原县复兴镇复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郝红霞
身份证件号码:1528************43
联系电话:132******776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经营无检验检疫证明的马肉、羊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8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10条第4项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99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白金升
联系电话:0478-5541215
联系地址: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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