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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来源:五原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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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14号)文件要求,对2019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件,五原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列入清理范围的3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过5年;凡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发文


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施行日期

有效期至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件)

1

县政府办

五政办发〔2017〕49号

关于印发《五原县整合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4月2日

2022年4月2日

2

县政府办

五政办发〔2020〕31号

关于印发《五原县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0年9月27日

2025年9月27日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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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件)

1

县政府

五政办发〔2016〕


24号

关于印发《五原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4月20日

2021年4月20日

点此下载: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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