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关于《五原县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农牧业局 发布时间:2022-11-13 10:52 作者:常馨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关于《五原县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五原县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按照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宅基地使用为导向,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改善乡村面貌,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完善宅基地继承制度,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

(二)出台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相关文件。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三、工作开展措施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终止。

点此下载:关于《五原县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解读.docx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