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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农牧业局 发布时间:2022-11-13 10:51 作者:常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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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牧业生产设施管理,完善农牧业生产设施权能,维护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五原县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五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灵台县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巴林左旗设施农牧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牧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开展措施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依法依规登记,由五原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权服务中心)颁发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牧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审核及监督工作,产权服务中心负责五原县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受理及相关具体工作。乡镇(办事处)协助产权服务中心做好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法人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规范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失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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