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县委挂牌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主体发生变更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原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