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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来源:五原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07 15:58 作者:五原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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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县委挂牌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主体发生变更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原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附件:五原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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