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办发〔2015〕88号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公布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凡是未经公布的单位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今后,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附:《五原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单》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五原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单
1.县发展和改革局 |
21.县家畜改良站 |
2.县卫计局 |
22.县绿办 |
3.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23.县民宗局 |
4.县爱卫办 |
24.县财政局 |
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5.县非税收入局 |
6.县环境保护局 |
26.县统计局 |
7.县审计局 |
27.县地震观测站 |
8.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28.县公安局 |
9.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9.县科技局 |
10.县商务和粮食局 |
30.县教育局 |
11.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31.县国土资源局 |
12.县农牧业局 |
32.县民政局 |
13.县农牧林水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县殡仪馆 |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34.县人防办 |
15.县农机监理站 |
35.县盐务管理局 |
16.县农牧业机械技术培训推广站 |
36.县烟草专卖局 |
17.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
37.县水务局 |
18.县水产管理站 |
38.县水政监察大队 |
19.县农业经管局 |
39.县规划局 |
20.县草原工作站 |
40.县司法局 |
4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6.县森林公安局 |
42.县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 |
57.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43.县房屋征收局 |
58.县林业种苗站 |
44.县园林管理所 |
59.县人社局 |
45.县环卫管理所 |
60.县就业服务局 |
46.县文体局 |
61.县社保局 |
47.县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
62.县医保管理中心 |
48.县旅游服务中心 |
63.交通局 |
49.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64.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0.县体育活动中心 |
65.县档案局 |
51.县公安交警大队 |
66.县国税局 |
52.县公安消防大队 |
67.县地税局 |
53.县运管所 |
68.县气象局 |
5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9.县人行 |
55.县林业局 |
70.县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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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县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