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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2:40 作者:农牧业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内农牧机发〔2024〕751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要求,2024年8月7日(含)后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2024年8月7日前已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原补贴对象、申请条件和提供材料相关要求办理补贴。购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我区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要求执行。

    三、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补贴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超过116千克,起飞全重不超过150千克;

    2.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3.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5.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能够确保实施作业飞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2.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按照我区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4.所有在我区申领补贴的产品,其作业飞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5.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区范围内设立不少于2个售后服务中心;

    四、补贴申请条件

    (一)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二)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见附件)。

    (三)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农业生产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购机发票或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应注明出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

    (二)风险管控。各盟市要切实加强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年度总结。各地加强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补贴对象评价及意见、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与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人(组织)               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已充分了解所购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主购置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农事作业,不超高、超速、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认真学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并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四、主动配合各级农牧部门完成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组织)承担。

    个人(组织法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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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3 12:40

    信息来源:农牧和科技局

    内农牧机发〔2024〕751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要求,2024年8月7日(含)后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2024年8月7日前已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原补贴对象、申请条件和提供材料相关要求办理补贴。购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我区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要求执行。

    三、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补贴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超过116千克,起飞全重不超过150千克;

    2.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3.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5.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能够确保实施作业飞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2.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按照我区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4.所有在我区申领补贴的产品,其作业飞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5.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区范围内设立不少于2个售后服务中心;

    四、补贴申请条件

    (一)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二)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见附件)。

    (三)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农业生产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购机发票或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应注明出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

    (二)风险管控。各盟市要切实加强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年度总结。各地加强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补贴对象评价及意见、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与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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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人(组织)               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已充分了解所购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主购置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农事作业,不超高、超速、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认真学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并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四、主动配合各级农牧部门完成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组织)承担。

    个人(组织法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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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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