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出台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综合分析用于工业、商业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统筹考虑地区实际和征地补偿标准、用途、土地级差等因素,分类确定收取比例,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明确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用途,包括统筹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补偿、农民保障等。入市后再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也应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三、工作开展措施:
完善入市土地经营性用途管理办法。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工业、商业等不同用途的管理办法,提出产业准入、环保要求、用地标准等具体要求。入市年限不超过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最高使用年期,结合实际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确定使用年限。
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不同用途的使用方式,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以及入股、联营的具体路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工业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探索采取协议的方式交易。
探索入市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分析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利弊和影响,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选择权,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的标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入市涉及使用权调整相关农民的补偿等工作。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与土地征收补偿大体平衡的有效措施。
研究出台入市土地抵押管理办法。参考国有土地抵押管理相关规定,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抵押办法,赋予入市土地抵押权能。明确抵押权设定的条件、债权范围、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要求、抵押合同的形式及内容、抵押登记、抵押权的实现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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