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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政数局 发布时间:2026-04-14 10:55 作者:政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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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五原县更新了《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五原县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政府规范性文件;

    4.县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县政府重点工作;

    8.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县政府人事任免;

    11.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五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www.wuyuan.gov.cn

    2.政务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活力五原(wxbhlwy)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五原县档案馆(地址:世纪大道北新华北路东博物馆一楼)联系方式:0478-5212845;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4.政府信息公开专区:五原县环保大楼一楼(地址:世纪大道南500米兴原南路东);联系方式:0478-5220328;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构提出申请。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填写《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方式有: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讯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邮政编码:015100。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电话0478-522032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3.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478-5229281。

    4.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在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信息。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五原县人民政府”(www.wuyuan.gov.cn)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办公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5220328

    传真号码:0478--5229281

    通讯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100

    电子邮箱:wyzwgk@163.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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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4-14 10:55

    信息来源:政数局

    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五原县更新了《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五原县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政府规范性文件;

    4.县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县政府重点工作;

    8.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县政府人事任免;

    11.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五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www.wuyuan.gov.cn

    2.政务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活力五原(wxbhlwy)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五原县档案馆(地址:世纪大道北新华北路东博物馆一楼)联系方式:0478-5212845;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4.政府信息公开专区:五原县环保大楼一楼(地址:世纪大道南500米兴原南路东);联系方式:0478-5220328;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构提出申请。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填写《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方式有: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讯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邮政编码:015100。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电话0478-522032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

    3.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478-5229281。

    4.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在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信息。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五原县人民政府”(www.wuyuan.gov.cn)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办公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5220328

    传真号码:0478--5229281

    通讯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三楼328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100

    电子邮箱:wyzwgk@163.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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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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