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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3 11:00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2026-0249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9-29
    文号: 五政办发〔2026〕1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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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原县村级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结合五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原县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村账镇(乡)管

    第三条  坚持村级资金由乡镇集中统一专户管理,实行“村财民理镇(乡)代管”办法。村级财务以乡镇为单位,在村级组织自愿委托前提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建办)代理记账,分村建账核算,经建办统一管理财务、资金和档案。村级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

    财务核算由村“两委”负责监督,对全年财务进行公开,凡有收支都要进行公示。乡镇经建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乡镇经建办根据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委派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应分别设置村民委员会账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作为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存储、往来核算的独立账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委派会计,村级配备报账员。

    第六条  各乡镇根据工作实际委派会计,委派会计由乡镇工作人员兼任,办理村级会计业务,委派会计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每五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七条  实行村级统一报账、集中会审记账制度。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报账会审记账日。

    第八条  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一)不定期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账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及时记账,编报财务报表资料,按月反馈并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好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

    (四)监督财务支出,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账;

    (五)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核算工作;

    (六)协助乡镇做好其他工作。

    第九条  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

    (二)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三)协助委派会计核对账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

    (四)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五)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村级报账员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经建办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以村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村级报账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委派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二条  各村不得擅自高息借入、借出资金。确需借入和借出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附“四议两公开”会议、决议记录及实施结果公开佐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同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但不得代村进行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村级报账员向委派会计报账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销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审核审批,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经各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后记账,如需增加审核人员,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第十六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所有开支需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公示。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由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凡一次性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必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附“四议两公开”会议、决议记录及实施结果公开佐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

    第五章  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农牧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级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委派会计签字。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情况。对多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及时专项公开。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举措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财,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应具备一定的财会和管理知识。

    第二十五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规范民主评议,村级报账员应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乡镇对违反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投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时,应进行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第二十九条  乡镇要协助村集体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投资收益及时入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财务监管方式视情况可以采取直接管理财务和派专人监督。

    第三十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财务的投资及监管形式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七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收入分别列入村委会账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

    村委会账户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党员活动经费补助资金、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经“一事一议”程序向本村村民筹集的生产、生活性公益设施建设、维护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资产、资源出租出售收入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征占土地补偿款、其它村级收入。

    第三十二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先缴入乡镇设置的村委会账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支,坚持收支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每笔收入取得的5日内务必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对于由村集体为村民代办的生产性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凡当时筹款当即使用的款项,应当由村民代表签字证明;凡预筹资金必须及时解缴入库,按村进入经建办统一设置的账户存储,然后依据项目资金实支额拨付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村级收入核算范围的应收资金,必须组织催收、清收,及时足额存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存监督,并作为资金支付监管的主要依据。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坚决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第三十五条  坚决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提高村级资金使用效益。

    (一)村级实行零招待,严禁列支招待费。

    (二)村级公务用车。村级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应开具正式税务票据或正规燃油发票并附每次租车时间、租车事由、租车目的地、租车金额及租车人等明细报账。

    第八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三十七条  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组织章程计提比例不超过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支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三)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置、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资产;

    (四)向成员分配收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五)其他。

    第三十八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九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农科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村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科局、审计局每年要及时组织开展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管理情况、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的检查和考核,并列入乡镇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事项范围:

    (一)“三资”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奖代补等集体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提取及其使用情况;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国家无偿拨给、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审计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县、镇(乡)审计机构的审计,并积极协助和配合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县、镇(乡)审计机构要及时向被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公布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审计机构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乡镇在委派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管不力的,由镇村两级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村集体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纪检监察、县镇(乡)审计机构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修改。本管理办法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违背的,以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五农牧和科技发〔2024〕244号)同时废止。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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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2026-0249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五政办发〔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9-29
    公文时效 有效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3 11:00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原县村级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结合五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原县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村账镇(乡)管

    第三条  坚持村级资金由乡镇集中统一专户管理,实行“村财民理镇(乡)代管”办法。村级财务以乡镇为单位,在村级组织自愿委托前提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建办)代理记账,分村建账核算,经建办统一管理财务、资金和档案。村级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

    财务核算由村“两委”负责监督,对全年财务进行公开,凡有收支都要进行公示。乡镇经建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乡镇经建办根据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委派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应分别设置村民委员会账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作为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存储、往来核算的独立账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委派会计,村级配备报账员。

    第六条  各乡镇根据工作实际委派会计,委派会计由乡镇工作人员兼任,办理村级会计业务,委派会计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每五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七条  实行村级统一报账、集中会审记账制度。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报账会审记账日。

    第八条  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一)不定期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账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及时记账,编报财务报表资料,按月反馈并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好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

    (四)监督财务支出,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账;

    (五)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核算工作;

    (六)协助乡镇做好其他工作。

    第九条  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

    (二)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三)协助委派会计核对账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

    (四)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五)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村级报账员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经建办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以村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村级报账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委派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二条  各村不得擅自高息借入、借出资金。确需借入和借出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附“四议两公开”会议、决议记录及实施结果公开佐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同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但不得代村进行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村级报账员向委派会计报账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销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审核审批,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经各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后记账,如需增加审核人员,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第十六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所有开支需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公示。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由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凡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凡一次性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必须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附“四议两公开”会议、决议记录及实施结果公开佐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乡镇分管负责人、经建办主任、委派会计人员审核、签字。

    第五章  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农牧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级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委派会计签字。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情况。对多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及时专项公开。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举措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财,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应具备一定的财会和管理知识。

    第二十五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规范民主评议,村级报账员应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乡镇对违反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投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时,应进行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第二十九条  乡镇要协助村集体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投资收益及时入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财务监管方式视情况可以采取直接管理财务和派专人监督。

    第三十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经营主体财务的投资及监管形式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七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收入分别列入村委会账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

    村委会账户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党员活动经费补助资金、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经“一事一议”程序向本村村民筹集的生产、生活性公益设施建设、维护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资产、资源出租出售收入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各类社会捐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征占土地补偿款、其它村级收入。

    第三十二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先缴入乡镇设置的村委会账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支,坚持收支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每笔收入取得的5日内务必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对于由村集体为村民代办的生产性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凡当时筹款当即使用的款项,应当由村民代表签字证明;凡预筹资金必须及时解缴入库,按村进入经建办统一设置的账户存储,然后依据项目资金实支额拨付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村级收入核算范围的应收资金,必须组织催收、清收,及时足额存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存监督,并作为资金支付监管的主要依据。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坚决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第三十五条  坚决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提高村级资金使用效益。

    (一)村级实行零招待,严禁列支招待费。

    (二)村级公务用车。村级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应开具正式税务票据或正规燃油发票并附每次租车时间、租车事由、租车目的地、租车金额及租车人等明细报账。

    第八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三十七条  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组织章程计提比例不超过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支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三)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置、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资产;

    (四)向成员分配收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五)其他。

    第三十八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九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农科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村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科局、审计局每年要及时组织开展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管理情况、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的检查和考核,并列入乡镇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事项范围:

    (一)“三资”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奖代补等集体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提取及其使用情况;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国家无偿拨给、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审计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县、镇(乡)审计机构的审计,并积极协助和配合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县、镇(乡)审计机构要及时向被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公布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审计机构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乡镇在委派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管不力的,由镇村两级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村集体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纪检监察、县镇(乡)审计机构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修改。本管理办法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违背的,以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五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五农牧和科技发〔2024〕244号)同时废止。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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