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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9 16:23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ltzqrmzfbgs/2026-0005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26
    文号: 五政发〔2022〕49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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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慎重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现将《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乡村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标准执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对于县城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宅基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三)有偿退出原则。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四)闲置利用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1.农村村民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2.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建房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要有一个子女),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原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7.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8.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9.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申请材料。

      (二)村级审查。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镇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建房的,填写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集体建房用地使用证明、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统一提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组织报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办理;涉及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交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农牧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五原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管理实行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审批工作中,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的“五公开”制度,在建房过程中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审查,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要行使好辖区内违法使用土地建房的执法权,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办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市级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附件:   

    1.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4.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7.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202205251709136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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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ltzqrmzfbgs/2026-0005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构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五政发〔2022〕49号
    成文日期 2022-05-2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9 16:23

    信息来源:政府办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慎重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现将《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乡村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标准执行,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对于县城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宅基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三)有偿退出原则。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四)闲置利用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治,整治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的需求。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1.农村村民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2.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建房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要有一个子女),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5.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原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7.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8.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9.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申请材料。

      (二)村级审查。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镇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建房的,填写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集体建房用地使用证明、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统一提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组织报有权批准的机关依法办理;涉及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交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县农牧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五原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管理实行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审批工作中,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的“五公开”制度,在建房过程中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审查,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要行使好辖区内违法使用土地建房的执法权,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办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市级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附件:   

    1.五原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4.五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7.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

    202205251709136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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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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