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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1 15:24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8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21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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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要求,现就2019年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7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结果

    (一)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

    1.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的;

    2.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

    3.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同,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

    四、组织实施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

    (一)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工作。对照清理范围,先行梳理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县司法局,并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交县司法局,并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正式文件报送负责备案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四)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长5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与县司法局联系。

    联 系 人:李冬梅       联系电话:5258955

    邮箱:wyxsfj@126.com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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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8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11-2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1 15:24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要求,现就2019年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7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结果

    (一)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

    1.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的;

    2.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

    3.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同,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

    四、组织实施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

    (一)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工作。对照清理范围,先行梳理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县司法局,并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交县司法局,并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正式文件报送负责备案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四)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长5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与县司法局联系。

    联 系 人:李冬梅       联系电话:5258955

    邮箱:wyxsfj@126.com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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