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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04 16:50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2026-0037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04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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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发〔2018〕162号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五原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步伐。

    二、征收范围:东至前进路;西至商场;南至西解放路;北至隆兴昌大街。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签约期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公示.doc

    《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doc  

    五原县商场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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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2026-00378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9-04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04 16:50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

    五政发〔2018〕162号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五原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步伐。

    二、征收范围:东至前进路;西至商场;南至西解放路;北至隆兴昌大街。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四、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详见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签约期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公示.doc

    《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doc  

    五原县商场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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