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五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动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县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巴彦淖尔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坚持多方联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改(物价)、财政、水务、农牧业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四)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也要突出用水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水资源合理配置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高效转变。
(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禀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研论证,创新改革思路,找准改革切入点,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乃至全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逐级细化农业用水初始水权至群管直口渠首、协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乃至用水户,全面配套计量设施,全面推行“共测互监”的精准计量收费;“两费(国管水费和群管水费)合一、开票到户、界限清晰、权责明确、公开公正、低本高效、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基层供水收费秩序全面建立;基层农业用水管护主体明确,良性运转;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水资源配置效率效益、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四、主要任务及改革方式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强化监督管理
1.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取、用水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计收农业水费的前提条件,必须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不论哪个部门、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只要是新建、改扩建灌溉工程必须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要通过改造逐步配套到位。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要遵循先进实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低本高效的原则,易于群众接受和使用。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应与农业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施,实现灌溉用水管理的信息化。
在国管骨干工程与群管直口渠产权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实行群管直口渠首计量供水;群管直口渠首计量点以下的末级渠系要根据需要,按照渠道级别、渠系分布、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细划计量单元,因地制宜、合理设置计量设施。
2.要严格控制抽取地下水灌溉,采取多种措施保持地下水采补平衡,以维护地区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目前采用机电井抽取地下水灌溉的乡镇,水务局要积极协调电力部门,采取多种强有力措施给予现已取得取水许可、在用的机电井配套完善计量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逐步在井灌区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的计量模式;对于符合有关规定、未取得取水许可、在用的机电井,要按规定程序核发取水许可,并配套完善计量设施;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取得取水许可、在用的机电井,要采取措施逐步封闭;今后要严格控制再新打机电井抽取地下水灌溉,引黄灌溉可以保证的地区,原则上一律不再审批新打机电灌溉井;引黄灌溉确有困难需要新打机电井灌溉的乡镇,新打机电井的位置必须选在灌区规定、正在使用的七级渠道外堤脚外延500米之外,并在涉及的渠道利益关联人全体成员、乡镇、村组、灌区水管单位、电力部门、水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可行性论证,才可由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
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针对不同工程建设短板,多方筹集资金,加强不同部门、不同资金来源渠道的涉农、涉水项目资金整合,加快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优先加大跨旗县区跨乡镇的高渠长渠大型群管支斗渠、用水收费矛盾比较突出、亩均水费负担较高渠道的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三)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
1.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及用水计划。将把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着力点。在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状况、土壤结构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区分不同农作物品种,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中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按照市水务局要求,县政府根据用水计划和各自的实际情况,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必须要在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控制范围内实施。
对于采用机电井抽取地下水灌溉的乡镇,我水务部门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的有关规定或灌区地下水可采用量核定各机电井灌溉的灌面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内政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征收阶梯水资源费(如遇水资源费政策调整或费改税的实施,实施办法相应调整)。
2.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明晰初始水权。水务局要以井灌区或井渠双灌区的地表和地下水可用于农业灌溉的总水量控制为前提,按照《水法》、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尽快对机电井进行取水许可清理,对符合条件、没有办理取水许可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指标、设计灌溉面积、土地确权划界核定的实际灌溉面积、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溉取水权;未经审批的灌溉机电井一律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不予分配初始水权。
3.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县政府积极推进水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用水户之间转让节水量。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组集体等经济单位)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组集体等经济单位)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进行水权交易。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县政府加大财政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机制,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以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为前提,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农作物生育阶段与可用水量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及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田间灌溉用水利用率,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要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创新终端用水需求管理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和用水户参与、协会或村组管理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运营模式。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组等群管渠道建管运营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将其作为工程建设、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的责任主体,推动农民用水自治。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要求和《巴彦淖尔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完成节水改造和供水计量设施配套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明晰界定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群管渠道建管运营责任主体,明确工程的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工程的建管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培育和引导专业合作化维修养护队伍发展。
(七)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订农业水价。群管末级渠系的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报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物价部门和水务局联合批复的成本水价范围内,由群管末级渠系管护运营责任主体(农民用水协会)与用水户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规则协商确定执行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必须按照“供需双方平等自愿、有利于促进节水、有利于节约运行成本、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均要按照批复的价格实时调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电井灌区的农业供水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井渠双灌的灌溉用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DB15/T 385-2015 行业用水定额》规定或水务部门确定的计划用水指标限额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或超计划用水指标限额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超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执行(如遇水资源费政策调整,累进加价政策相应调整),以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水质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黄河来水和自治区分配的可用水资源量,在不突破批复的国管水利工程供水执行水价总水平的前提下,制定丰枯季节农业灌溉执行水价;其他类型供水价格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务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推行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明确农业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指标)的基础上,实行计量收费与超定额(或超计划指标)用水累进加价(或加收阶梯水资源费)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具体超定额(或超计划指标)用水的比例和加价幅度,按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推行终端水价和开票到户制度。水管单位要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和制度,严格定岗定编,降低消耗,提升效率,管控成本,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开票到户工作。
(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水管单位运行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计划内用水或定额水量实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差额确定,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五原县财政根据财政状况确定。
2.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奖励标准由政府结合财政状况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要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设施和节水农艺技术、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以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及市里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县财政要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维修养护资金、相关农业奖补资金、水资源费等作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九)建立低本高效、全面精准的供水收费监督体系
1.全面推行供水收费公开工作。全面推行水价、水量、水费、灌溉面积、渠道级别 “五公开”制度,具体执行水价标准按权限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要在年度灌溉开始收费前,县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公布。县政府及水务局、乡镇全面推行供水收费全流程,做好供水收费公开工作,实现农业供水收费阳光运行。义长灌域管理局各管理所要将年度供水收费年初预算和年度决算情况分管理所站以群管直口渠为单元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函报县政府和水务局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农牧业局要尽快全面推进灌区农户耕地面积的确权划界工作,以此核定以渠道和农户为单元的实际灌溉面积亩数、水费、水权、包干水量指标以及财政精准补贴到户的分摊基数;各相关单位要逐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开公示工作。
通过全流程、全环节、全覆盖的供水收费公开工作,接受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全力推进精准计量、按方收费、两费合一、开票到户、界限清晰、权责明确、公开公正、低本高效、监管到位、规范有序”基层供水收费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2.全面加强共测互监和开票到户工作。水务局、乡镇水管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供需双方测流量水工作的监督管理。水务局和乡镇水管站要指导和监督群管组织的开票到户工作,在管理所站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的非税水费收费票据到群管直口渠责任人的基础上,县区政府要印制统一的农业水费收款专用收据”、由群管组织(或缴费责任人)在乡镇为主的监管下开具到用水农户。
3.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供水收费监管体系。由党委政府督查室牵头,发改、财政、水务、农牧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农业供水收费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灌区的测流量水、水量、水费预算分配、水费摊收、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和不作为等问题要严肃查处。认真开展行风评议、行风热线、随机抽查、群众访谈等工作,畅通供水收费工作群众意愿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信访监督、社会监督的机制。
(十)做好宣传培训。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及灌域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改革的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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