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落实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丰裕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落实
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58号)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整改落实的对象
(一)接受审计的单位。
(二)需要整改的其他相关部门。
二、审计整改落实的内容
(一)审计决定书中相关处理、处罚的问题。
(二)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需要整改的其他内容。
三、审计整改落实的主要方式
(一)积极执行审计决定书中处理、处罚的决定。
(二)立即停止并纠正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三)追回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资金。
(四)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相关内控制度。
(六)其他方式。
四、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要求
(一)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15日内,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并报送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问题整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明确专人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措施方案要同时报送组织部、纪检机关备案。
(二)审计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因情况特殊,限期内完不成的,应向审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及完成时限和采取的措施等,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30日。整改期限从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被审计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如期报送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
(三)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不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发出《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必要时可提请纪检及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约谈、问责等措施协助督促执行,并将其列入跟踪审计对象,进行重点审计。对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
(四)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同时要报送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五)对审计移送纪检和主管部门的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处罚,同时将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对有的移送问题(线索)主管部门认为不能受理的,应说明原因,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退回移送资料。
(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机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稳步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提高整改落实成效。
五、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协调各单位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工作机制。
(一)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上级专项审计情况、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公共建设项目审计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情况,组织各单位对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项目的整改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和分类督办,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合力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三)督促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审计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县委政府督查督办内容。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审计机关职责
1.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
2.审计机关应及时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工作,帮助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审计机关应汇总年度审计整改情况向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各主管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停止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会计制度,完善内控制度;
2.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审计机关移送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足额征收和追缴税款,并依法对偷税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3.发改、国土资源、水务、林业、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和矿产等资源的利用管理、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4.公安部门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涉及经济犯罪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处理;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审计移送的涉及被审计单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及其他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6.纪检监察等执纪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移送的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7.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主动监督被审计单位,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七、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
(一)建立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者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由政府分管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建立问责制度。对整改情况报告不按时、不完整,整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的被审计单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等规定,由审计机关提出效能问责线索,移送相关机关效能建设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实施效能问责。对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以及对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不及时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有关单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相关问责结果的反馈。问责机关依法依规做出的问责决定要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并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积极主动整改,审计部门应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审计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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