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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2 09:40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2026-002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1-12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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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社区服务中心,丰裕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巴社信办字〔2017〕6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贯彻执行市委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等原则,以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为基础,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为目标,依法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褒扬诚信典型,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协调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让“守信者处处收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社会诚信环境改善。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全县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的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部门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要充分依托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巴彦淖尔”网站,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发改局、宣传部牵头,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激励措施。(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公安局、农牧业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发改局、财政局牵头,教育局、人社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烟草专卖局、邮政局负责)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加强“银税互动”合作,开发“税贷通”、“税融通”、“小微贷”等守信激励产品。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实惠和机会。(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乡镇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巴彦淖尔”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宣传部、经信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负责)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建立本辖区、本部门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将本辖区、本部门失信“黑名单”通过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法院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八)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债券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县直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印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服务中心、金融办负责)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县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将诚信纳入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发改局牵头,县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建设失信举报平台,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负责)

    (十二)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全县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兼顾流动人口信息,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巴彦淖尔市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巴社信办字〔2016〕2号)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巴彦淖尔”网站集中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做到“应归尽归、应示尽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巴彦淖尔”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领域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同时,要及时将诚信“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县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出台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申诉制度,及时处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或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应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制作主题电视栏目或专题节目,展示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各乡镇、文体局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各部门联络员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原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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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01-1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2 09:40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社区服务中心,丰裕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巴社信办字〔2017〕6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贯彻执行市委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等原则,以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为基础,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为目标,依法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褒扬诚信典型,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协调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让“守信者处处收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社会诚信环境改善。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全县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的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部门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要充分依托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巴彦淖尔”网站,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发改局、宣传部牵头,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激励措施。(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公安局、农牧业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发改局、财政局牵头,教育局、人社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烟草专卖局、邮政局负责)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加强“银税互动”合作,开发“税贷通”、“税融通”、“小微贷”等守信激励产品。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实惠和机会。(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乡镇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巴彦淖尔”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宣传部、经信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负责)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建立本辖区、本部门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将本辖区、本部门失信“黑名单”通过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法院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八)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债券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县直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印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服务中心、金融办负责)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县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将诚信纳入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发改局牵头,县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建设失信举报平台,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负责)

    (十二)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全县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兼顾流动人口信息,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巴彦淖尔市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巴社信办字〔2016〕2号)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巴彦淖尔”网站集中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做到“应归尽归、应示尽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巴彦淖尔”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巴彦淖尔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领域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同时,要及时将诚信“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发改局、人民银行五原支行牵头,县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出台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申诉制度,及时处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或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应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制作主题电视栏目或专题节目,展示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各乡镇、文体局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各部门联络员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原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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