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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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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2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15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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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丰裕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 号)、《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内财基【2017】73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基规【2017】10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管理(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框架内,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综改办、乡镇和项目村负责对试点项目的议定、规划、申报、实施、验收、资金兑付、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项目全程实行网上管理系统同步管理。

        第三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目标任务。按照村集体经济“清零递增”的要求,力争到2019年每个村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实现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产业增效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试点工作坚持政府牵头抓总,组织部门主抓镇村班子建设和考核,财政部门主抓项目的组织、规划、审核、考评,乡镇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村级负责项目实施、经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形成联合推动的责任体系和多轮驱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局综改办为具体的工作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六条 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并指导项目村制定项目实施和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绩效考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登记制度、风险管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

    第三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实施原则

    第七条 项目试点资金支持对象为开展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持类型:

       (一)资源开发型;(二)服务创收型;(三)产业带动型;(四)乡村旅游型;(五)异地置业型;(六)管理资产型;(七)规模经营型;(八)电子商务型。

    主要实现形式:

       (一)村集体资源有效利用;(二)提供服务;(三)物业管理;(四)盘活资产;(五)兴办实体;(六)混合经营;(七)土地流转;(八)其他符合政策和实际的形式。

        项目试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弥补企业亏损、建设公益设施和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用等方面。

        第八条 项目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试点补助资金及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二)坚持市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用市场的方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

       (三)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走出适应不同区域特色、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因村因势立项,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五)坚持生态环保。发展项目要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生产生活生态同步发展,不得破坏乡村环境,符合乡村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六)坚持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农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双赢。

       (七)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规划,提高项目建设的系统性、前瞻性,以规划引领试点有序推进,同时与一事一议、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脱贫攻坚等政策有机结合。量力而行,项目建设要统筹考虑政府财力和风险收益,原则上不实施大型项目,以短、小、精、平、快的项目为主。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全县按照“县级抓组织、乡镇抓落实、村级抓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开展工作。

    (一)财政局负责政策培训并督促乡镇做好项目设计规划编制,抓好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资金管理、督促检查和滚动项目库建设,实地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及时完善项目管理措施和制度,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先进经验做法适时推广。

    (二)乡镇负责抓好本区域内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及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全面考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合理、可行;及时指导项目议事、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经营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项目合同、股本金到位和项目制度建设;开展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和项目财务监督,督促村集体及时组织收入,管理和健全项目档案;向县财政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加强村级两委班子建设,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宣传发动,营造村集体经济建设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及时完善项目管理措施,适时总结上报反馈项目信息。

    (三)行政村负责抓好项目前期考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合作洽谈、公开公示等,确定最终方案;开展项目申报、参加评审;项目批复后签订合同、确定制度、落实各项股本投入,做好民主议事和公开公示工作;及时组织实施建设,科学合理经营项目;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集体收入入库,按相关规定确立集体收益使用方案。

    (四)合作单位负责和村集体共同做好项目前期考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等立项前准备工作,和村集体开展合作洽谈,共同确定股本投入结构、利润分配比例、合作方式、财务制度等合作章程;项目确立后,按合同组织建设和运行。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镇村干部工作考核,制定全县村集体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同乡镇领导和村级干部队伍考核、村干部待遇、村党组织排名挂钩,纳入乡镇村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力推动全县上下齐抓村集体经济发展。

    (六)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和落实符合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村级财务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项目村应符合的条件:

       (一)“村两委”团结、群众基础好,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乡镇党委政府积极性高、支持重视,有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愿望和规划;

       (三)村财务管理规范清晰,村务监督、民主理财、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或本届村“两委”班子任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四)行政事务管理和项目经营分开,项目经营管理原则上由合作经营组织经营。

       (五)坚持强村与富民相结合,农民增收与集体增利相统一。

       (六)项目符合实际、不要求高大上,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七)发展本村特色、优势产业,项目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八)合作经营机构制度章程健全,合作方利益分配合理。

        第十一条 按照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所属村申请上报项目。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村级推选。乡镇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考察工作,做好前期考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合作洽谈等,确定初步方案;村委班子反复酝酿推选符合本村实际的发展项目。

       (二)村级论证。村级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复召开村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大会,研究讨论发展项目的可行性,民主决策发展项目。并填写《村民会议记录表》、《村民表决记录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1月底前上报乡镇。

       (三)乡镇审查。乡镇要全面考察、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效益,确定是否纳入乡镇项目规划并予以完善项目方案。   

       (四)乡镇申报。乡镇对项目审查后,制定乡镇项目规划,经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签字,连同分项目《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并按项目规划顺序录入《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2月底前上报财政局。

       (五)财政考察。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初步筛选村集体可行项目。

       (六)镇村完善。乡镇在财政部门建议的基础上,对初步筛选出的项目组织相关人员反复研讨,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七)财政推荐。财政局综改办对乡镇进一步完善的初步选出的项目进行集体研讨,综合评估,认真审核,好中选优,选中的项目推荐进入评审程序。

       (八)专家评审。财政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审会,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担任评委,现场听取项目相关人员的项目陈述,评委现场打分,评审通过的项目按项目评分排序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财政根据项目资金总体规模按项目库顺序确定扶持项目数量。

       (九)项目批复。4月30日前,财政局将经过规范评审排序后的拟实施项目报经县政府批复,并录入管理系统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审批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下达《XX 项目实施批准书》。

       (十)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不准调整。乡镇和项目村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同步完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且占基建投资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乡镇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村或乡镇组织发包。

        村集体定额入股固定分红的项目,可以由经营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购买设备设施等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发包或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村应与承建单位及时依法签订建设合同,合同内容条款要规范合理完整,合同要在镇财政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的设备、设施等建设内容,原则上应履行招投标程序或通过竞争性谈判购买;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设施、设备等建设内容以及生物资产(牛、羊、猪、家禽等)的采买,应由镇、村及合作方三方共同组成采购考察小组,专门负责质量、性能、价格的查询考察,考察结果要形成纸质档案资料,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村集体单独经营的项目,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项目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风险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协议,确保村集体资金、资产不流失。

    第十七条 合作方以资产折价入股的,原则上要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合作方投资股本。

        第十八条 镇、村两级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全程参与监督村集体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要保留完整的监督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公示制度。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内容,要按照公示制度要求,通过有效公开方式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次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开公示资料要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的25日前各乡镇向综改办报送一次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同步录入项目管理系统。综改办、乡镇及财政所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跟踪督查,做好项目检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 项目村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施工现场关键地段按要求实施警示和围护。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要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项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都要设立项目简介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结束后,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及时报送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预决算、项目完工各方签证单,施工图纸、现场施工记录、监督记录及施工方案等,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算、审计。

    (一)乡镇验收。项目建成后,乡镇组织相关站所专业人员开展项目初验,做好初验记录,并填写《项目初验报告表》,项目村和乡镇负责人签注验收意见并盖章上报申请县级验收。

       (二)县级验收。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及时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 4 份,县、乡镇、村、施工方各持一份。对建成后的项目,乡镇政府要明确主要责任人,开展村经营性收支监测,确保项目保值增值。

       (三)决算审计。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需要做决算审计的,财政综改办及时组织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评审。施工方原则上按照审定金额凭正式发票、审计报告和项目村进行结算。

    第六章 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有潜力、可持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重点奖补有示范引领作用发展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健全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综改办和乡镇财政所要履行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做好资金的跟踪问效,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项目村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张榜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试点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边建边补、建补同行”的原则,进行申请和拨付。

    (一)项目资金申请条件。项目村申请项目资金前需完成以下工作步骤:合作双方共同签订合作合同;合作经营机构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制度章程经各方确立认可;各合作方股本金缴入合作经营机构核算账户;按项目建设进度需求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合作方共同签订合作合同;各合作方股本金缴入合作经营机构核算账户的进账单复印件。

    (三)项目资金申请程序。乡镇根据项目进度,按要求准确填写《村集体项目资金申请表》,连同申请资料报送综改办申请项目资金。结算时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项目资金拨付。综改办根据申请表,核实相关情况,下达奖补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到乡镇农经专户。结算按审定决算价核算办理。

    (五)项目资金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乡镇农经专户进行核算管理,按项目方案确定的接受补助的村对应核算,收入列“对村集体经济的补助”,支出时拨入合作经营机构核算账户或实行直接支付,列“长期投资”等相关科目。合作经营机构财务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制度和合作经营机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基建类项目结算时要按 5%-10%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要全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十条 县财政可协调相关部门整合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牧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牧业生产类资金和社会资本、产业基金等资金,与村集体项目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适当数额的管理费用,用于项目规划申报、查勘验收、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等,任何部门不得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中提取和支付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在村集体账内核算的,要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设立财务机构进行财务核算的,乡镇政府要组织财政所、农经站、村集体等组成联合财务监督工作小组,抓好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 所有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综改办定期不定期到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工程建设在程序上、资料上有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必须暂停项目款支付及停止建设,待村或承建方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其项目款并恢复施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所有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都要制定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报财政局综改办备案。

    第七章  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综改办和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督促将形成的固定资产与项目村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账务移交手续,及时将形成的资产记入村账经营管理,明确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要点,乡镇财政所对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分配进行全程监督,综改办要及时督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资产登记制度。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村委成员、村民代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要定期对村集体经营资产进行清查并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经营资产不得用于任何抵押、担保,未经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变卖。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变卖的,经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办理,其收益要用于发展新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营产生的村集体收益要全部纳入镇农经专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优先用于积累经营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维护、扶贫救济等方面,严格按批准计划使用,坚决不允许将集体应得收益直接坐收用于扩大经营。同时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将部分收益分配给全体村民,实现民富村强。

    第三十九条 依托村监督委员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非生产性支出、收益分配方案等全程监督。村集体按季度向全体村民公开财务明细账目。

    第四十条 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合作前签订风险防控协议,运行中要抓好相关风险条款的落实。同时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设置风险红线,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一条 综改办和乡镇财政所要建立项目台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保留在乡镇财政所。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的管理方式,项目从村级决策程序开始,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字、影像、图片等各项资料均应归档,并要责成专人进行管理。重要的财务凭证资料要求项目档案和项目财务档案两方同时保管。具体的档案内容包括:

    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表、合同协议、制度章程、预决算报告、设计施工图纸、检查记录、验收报告、建设前后的影像资料等纸质档案。

        第四十三条 乡镇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村级管理和监督人员、项目施工单位等是项目档案归档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及时将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报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对档案的安全性负责,建立项目档案专柜,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指导项目档案工作,由村分类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动态管理,以项目为单位按《五原县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档案目录》要求,将档案原件归档装订成册。

    第四十五条 组织部、财政局不定期抽查,将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乡镇和项目村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党建责任制考核体系,年终按照考评办法对村集体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经考评,对工作优异的乡镇,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工作不实不力的乡镇,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资格或减少补助资金。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进退机制。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组织部、财政局和乡镇、项目村签订责任状。因非市场因素导致发生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亏损、村集体没有按照方案实现利润分红、村集体项目资金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乡镇负监督和领导责任,责任落实不力的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项目村负直接责任,项目村不得被评为一、二类村,村干部不得列入享受事业人员工资待遇范围,并酌情扣发绩效工资。乡镇和项目村签订责任状,细化考核的责任目标。

    第九章 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村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四十八条 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个人承包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项目村负责人或其它责任人擅自将经营性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如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同时提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它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对未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补助资金、不予验收、撤销批复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追究乡镇、村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不完备或相关资料未报财政所的,乡镇财政所不予申请补助拨款和报账。

    第五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实施细则发布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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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wyxrmzfbgs/2026-00223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7-10-15
    公文时效 有效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5 15:58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丰裕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五原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 号)、《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内财基【2017】73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基规【2017】10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管理(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框架内,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综改办、乡镇和项目村负责对试点项目的议定、规划、申报、实施、验收、资金兑付、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项目全程实行网上管理系统同步管理。

        第三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目标任务。按照村集体经济“清零递增”的要求,力争到2019年每个村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实现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产业增效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试点工作坚持政府牵头抓总,组织部门主抓镇村班子建设和考核,财政部门主抓项目的组织、规划、审核、考评,乡镇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村级负责项目实施、经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形成联合推动的责任体系和多轮驱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局综改办为具体的工作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六条 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并指导项目村制定项目实施和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绩效考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登记制度、风险管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

    第三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实施原则

    第七条 项目试点资金支持对象为开展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持类型:

       (一)资源开发型;(二)服务创收型;(三)产业带动型;(四)乡村旅游型;(五)异地置业型;(六)管理资产型;(七)规模经营型;(八)电子商务型。

    主要实现形式:

       (一)村集体资源有效利用;(二)提供服务;(三)物业管理;(四)盘活资产;(五)兴办实体;(六)混合经营;(七)土地流转;(八)其他符合政策和实际的形式。

        项目试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弥补企业亏损、建设公益设施和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提取管理费用等方面。

        第八条 项目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试点补助资金及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二)坚持市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用市场的方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

       (三)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走出适应不同区域特色、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因村因势立项,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五)坚持生态环保。发展项目要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生产生活生态同步发展,不得破坏乡村环境,符合乡村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六)坚持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农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双赢。

       (七)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规划,提高项目建设的系统性、前瞻性,以规划引领试点有序推进,同时与一事一议、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脱贫攻坚等政策有机结合。量力而行,项目建设要统筹考虑政府财力和风险收益,原则上不实施大型项目,以短、小、精、平、快的项目为主。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全县按照“县级抓组织、乡镇抓落实、村级抓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开展工作。

    (一)财政局负责政策培训并督促乡镇做好项目设计规划编制,抓好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资金管理、督促检查和滚动项目库建设,实地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及时完善项目管理措施和制度,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先进经验做法适时推广。

    (二)乡镇负责抓好本区域内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及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全面考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合理、可行;及时指导项目议事、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经营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项目合同、股本金到位和项目制度建设;开展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和项目财务监督,督促村集体及时组织收入,管理和健全项目档案;向县财政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加强村级两委班子建设,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宣传发动,营造村集体经济建设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及时完善项目管理措施,适时总结上报反馈项目信息。

    (三)行政村负责抓好项目前期考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合作洽谈、公开公示等,确定最终方案;开展项目申报、参加评审;项目批复后签订合同、确定制度、落实各项股本投入,做好民主议事和公开公示工作;及时组织实施建设,科学合理经营项目;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集体收入入库,按相关规定确立集体收益使用方案。

    (四)合作单位负责和村集体共同做好项目前期考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等立项前准备工作,和村集体开展合作洽谈,共同确定股本投入结构、利润分配比例、合作方式、财务制度等合作章程;项目确立后,按合同组织建设和运行。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镇村干部工作考核,制定全县村集体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同乡镇领导和村级干部队伍考核、村干部待遇、村党组织排名挂钩,纳入乡镇村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力推动全县上下齐抓村集体经济发展。

    (六)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和落实符合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村级财务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项目村应符合的条件:

       (一)“村两委”团结、群众基础好,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乡镇党委政府积极性高、支持重视,有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愿望和规划;

       (三)村财务管理规范清晰,村务监督、民主理财、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或本届村“两委”班子任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四)行政事务管理和项目经营分开,项目经营管理原则上由合作经营组织经营。

       (五)坚持强村与富民相结合,农民增收与集体增利相统一。

       (六)项目符合实际、不要求高大上,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七)发展本村特色、优势产业,项目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八)合作经营机构制度章程健全,合作方利益分配合理。

        第十一条 按照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所属村申请上报项目。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村级推选。乡镇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考察工作,做好前期考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合作洽谈等,确定初步方案;村委班子反复酝酿推选符合本村实际的发展项目。

       (二)村级论证。村级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复召开村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全体村民大会,研究讨论发展项目的可行性,民主决策发展项目。并填写《村民会议记录表》、《村民表决记录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1月底前上报乡镇。

       (三)乡镇审查。乡镇要全面考察、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效益,确定是否纳入乡镇项目规划并予以完善项目方案。   

       (四)乡镇申报。乡镇对项目审查后,制定乡镇项目规划,经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签字,连同分项目《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并按项目规划顺序录入《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2月底前上报财政局。

       (五)财政考察。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初步筛选村集体可行项目。

       (六)镇村完善。乡镇在财政部门建议的基础上,对初步筛选出的项目组织相关人员反复研讨,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七)财政推荐。财政局综改办对乡镇进一步完善的初步选出的项目进行集体研讨,综合评估,认真审核,好中选优,选中的项目推荐进入评审程序。

       (八)专家评审。财政局统一组织专家评审会,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担任评委,现场听取项目相关人员的项目陈述,评委现场打分,评审通过的项目按项目评分排序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财政根据项目资金总体规模按项目库顺序确定扶持项目数量。

       (九)项目批复。4月30日前,财政局将经过规范评审排序后的拟实施项目报经县政府批复,并录入管理系统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审批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下达《XX 项目实施批准书》。

       (十)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不准调整。乡镇和项目村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同步完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且占基建投资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乡镇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村或乡镇组织发包。

        村集体定额入股固定分红的项目,可以由经营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购买设备设施等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发包或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村应与承建单位及时依法签订建设合同,合同内容条款要规范合理完整,合同要在镇财政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的设备、设施等建设内容,原则上应履行招投标程序或通过竞争性谈判购买;在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设施、设备等建设内容以及生物资产(牛、羊、猪、家禽等)的采买,应由镇、村及合作方三方共同组成采购考察小组,专门负责质量、性能、价格的查询考察,考察结果要形成纸质档案资料,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村集体单独经营的项目,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项目制定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风险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协议,确保村集体资金、资产不流失。

    第十七条 合作方以资产折价入股的,原则上要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合作方投资股本。

        第十八条 镇、村两级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全程参与监督村集体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要保留完整的监督记录。

    第十九条 实行公示制度。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内容,要按照公示制度要求,通过有效公开方式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次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开公示资料要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的25日前各乡镇向综改办报送一次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同步录入项目管理系统。综改办、乡镇及财政所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跟踪督查,做好项目检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二十一条 项目村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施工现场关键地段按要求实施警示和围护。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要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项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都要设立项目简介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结束后,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及时报送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预决算、项目完工各方签证单,施工图纸、现场施工记录、监督记录及施工方案等,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算、审计。

    (一)乡镇验收。项目建成后,乡镇组织相关站所专业人员开展项目初验,做好初验记录,并填写《项目初验报告表》,项目村和乡镇负责人签注验收意见并盖章上报申请县级验收。

       (二)县级验收。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及时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 4 份,县、乡镇、村、施工方各持一份。对建成后的项目,乡镇政府要明确主要责任人,开展村经营性收支监测,确保项目保值增值。

       (三)决算审计。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需要做决算审计的,财政综改办及时组织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评审。施工方原则上按照审定金额凭正式发票、审计报告和项目村进行结算。

    第六章 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有潜力、可持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重点奖补有示范引领作用发展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健全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综改办和乡镇财政所要履行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做好资金的跟踪问效,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项目村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张榜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试点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边建边补、建补同行”的原则,进行申请和拨付。

    (一)项目资金申请条件。项目村申请项目资金前需完成以下工作步骤:合作双方共同签订合作合同;合作经营机构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制度章程经各方确立认可;各合作方股本金缴入合作经营机构核算账户;按项目建设进度需求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合作方共同签订合作合同;各合作方股本金缴入合作经营机构核算账户的进账单复印件。

    (三)项目资金申请程序。乡镇根据项目进度,按要求准确填写《村集体项目资金申请表》,连同申请资料报送综改办申请项目资金。结算时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项目资金拨付。综改办根据申请表,核实相关情况,下达奖补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到乡镇农经专户。结算按审定决算价核算办理。

    (五)项目资金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乡镇农经专户进行核算管理,按项目方案确定的接受补助的村对应核算,收入列“对村集体经济的补助”,支出时拨入合作经营机构核算账户或实行直接支付,列“长期投资”等相关科目。合作经营机构财务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制度和合作经营机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基建类项目结算时要按 5%-10%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要全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十条 县财政可协调相关部门整合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牧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牧业生产类资金和社会资本、产业基金等资金,与村集体项目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适当数额的管理费用,用于项目规划申报、查勘验收、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等,任何部门不得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中提取和支付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在村集体账内核算的,要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设立财务机构进行财务核算的,乡镇政府要组织财政所、农经站、村集体等组成联合财务监督工作小组,抓好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 所有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综改办定期不定期到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工程建设在程序上、资料上有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必须暂停项目款支付及停止建设,待村或承建方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其项目款并恢复施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所有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都要制定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报财政局综改办备案。

    第七章  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综改办和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督促将形成的固定资产与项目村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账务移交手续,及时将形成的资产记入村账经营管理,明确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要点,乡镇财政所对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分配进行全程监督,综改办要及时督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资产登记制度。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村委成员、村民代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要定期对村集体经营资产进行清查并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经营资产不得用于任何抵押、担保,未经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变卖。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变卖的,经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办理,其收益要用于发展新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营产生的村集体收益要全部纳入镇农经专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优先用于积累经营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维护、扶贫救济等方面,严格按批准计划使用,坚决不允许将集体应得收益直接坐收用于扩大经营。同时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将部分收益分配给全体村民,实现民富村强。

    第三十九条 依托村监督委员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非生产性支出、收益分配方案等全程监督。村集体按季度向全体村民公开财务明细账目。

    第四十条 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合作前签订风险防控协议,运行中要抓好相关风险条款的落实。同时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设置风险红线,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一条 综改办和乡镇财政所要建立项目台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保留在乡镇财政所。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的管理方式,项目从村级决策程序开始,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字、影像、图片等各项资料均应归档,并要责成专人进行管理。重要的财务凭证资料要求项目档案和项目财务档案两方同时保管。具体的档案内容包括:

    村民议事会议记录、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表、合同协议、制度章程、预决算报告、设计施工图纸、检查记录、验收报告、建设前后的影像资料等纸质档案。

        第四十三条 乡镇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村级管理和监督人员、项目施工单位等是项目档案归档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及时将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报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对档案的安全性负责,建立项目档案专柜,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指导项目档案工作,由村分类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动态管理,以项目为单位按《五原县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档案目录》要求,将档案原件归档装订成册。

    第四十五条 组织部、财政局不定期抽查,将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乡镇和项目村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党建责任制考核体系,年终按照考评办法对村集体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经考评,对工作优异的乡镇,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工作不实不力的乡镇,取消下一年度项目资格或减少补助资金。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进退机制。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组织部、财政局和乡镇、项目村签订责任状。因非市场因素导致发生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亏损、村集体没有按照方案实现利润分红、村集体项目资金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乡镇负监督和领导责任,责任落实不力的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项目村负直接责任,项目村不得被评为一、二类村,村干部不得列入享受事业人员工资待遇范围,并酌情扣发绩效工资。乡镇和项目村签订责任状,细化考核的责任目标。

    第九章 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村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四十八条 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个人承包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项目村负责人或其它责任人擅自将经营性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如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同时提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它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对未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补助资金、不予验收、撤销批复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追究乡镇、村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不完备或相关资料未报财政所的,乡镇财政所不予申请补助拨款和报账。

    第五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实施细则发布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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