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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 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有效防范“开票经济”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4-30 16:5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近日,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开票经济”、虚开骗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以清晰明确的条目化指引,既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又促进纠治循环开票、相互开票、虚增交易环节开票等“开票经济”和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据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发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性票据,发票开具至少应满足主体合规、交易真实、内容准确、时间合理等条件。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发票开具不合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重点领域还存在“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等问题,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因此,税务部门集成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并将其作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精准监管的重要举措。

    聚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正负面清单包括4个方面共44条内容,其中正面清单16条,负面清单28条。纳税人可自行对照清单判断开受票主体、生产经营业务、票面信息要素、开具时限等关键事项是否合规,比如是否存在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以及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填写不合规等情形。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认为,税务总局通过发布正负面清单的形式,为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划定“标准线”和“警戒线”,可以有效减少发票违规开具风险,引导企业提升自身合规经营水平,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聚焦纠治“开票经济”问题

    负面清单对涉及“开票经济”的主要违规情形进行了一一列举,比如通过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来违规开具发票,以及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都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情形一直以来也是税务部门的纠治重点。”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介绍,一些企业出于做大业绩、获取融资等目的,在不实质转移货物所有权情况下频繁买卖“仓单”,或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循环开票”“相互开票”,来虚增经营业绩,造成“数字繁荣”假象。此次发布的清单重点聚焦纠治“开票经济”问题,明确了相关违规“红线”,有利于遏制违规招商引资、人为做大营收等乱象,促进挤掉GDP“水分”。

    聚焦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就是规则统一、公平竞争,税务部门此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发票开具的合规标准和违规情形,有利于统一全国税收执法标准,消除区域差异,增强政策确定性。

    汤继强认为,通过发布正负面清单可以有效震慑那些靠虚开发票骗取税款、让税收成本外部化等违法行为,为合规经营、依法开票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从而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同时,通过规范发票开具,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商事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商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提供可靠的凭证支撑,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转。

    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对发票开具的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对清单中所列的负面情形依法查处,同时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升数电发票赋额精准度和便利度,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觉提高合规开票意识,共同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

    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虚开骗税、开票经济等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经济税收秩序,就合规开具发票有关问答和正负面清单发布如下。

    问:现行法律法规已对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领域“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难开发票”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请问,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呢?

    答: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税收征管中,发票被赋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等多个功能,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大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

    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

    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

    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附表:

    “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判断标准

    合规开票的正面清单

    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

    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

    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

    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

    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

    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

    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

    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

    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

    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

    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

    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

    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

    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

    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

    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

    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

    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

    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

    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

    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

    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

    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

    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

    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

    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

    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

    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

    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

    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

    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

    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

    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

    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

    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

    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

    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

    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

    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

    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

    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

    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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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 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有效防范“开票经济”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发布时间:2026-04-30 16:5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开票经济”、虚开骗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以清晰明确的条目化指引,既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又促进纠治循环开票、相互开票、虚增交易环节开票等“开票经济”和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据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发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性票据,发票开具至少应满足主体合规、交易真实、内容准确、时间合理等条件。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发票开具不合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重点领域还存在“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等问题,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因此,税务部门集成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并将其作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精准监管的重要举措。

    聚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正负面清单包括4个方面共44条内容,其中正面清单16条,负面清单28条。纳税人可自行对照清单判断开受票主体、生产经营业务、票面信息要素、开具时限等关键事项是否合规,比如是否存在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以及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填写不合规等情形。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认为,税务总局通过发布正负面清单的形式,为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划定“标准线”和“警戒线”,可以有效减少发票违规开具风险,引导企业提升自身合规经营水平,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聚焦纠治“开票经济”问题

    负面清单对涉及“开票经济”的主要违规情形进行了一一列举,比如通过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来违规开具发票,以及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都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情形一直以来也是税务部门的纠治重点。”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介绍,一些企业出于做大业绩、获取融资等目的,在不实质转移货物所有权情况下频繁买卖“仓单”,或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循环开票”“相互开票”,来虚增经营业绩,造成“数字繁荣”假象。此次发布的清单重点聚焦纠治“开票经济”问题,明确了相关违规“红线”,有利于遏制违规招商引资、人为做大营收等乱象,促进挤掉GDP“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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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就是规则统一、公平竞争,税务部门此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发票开具的合规标准和违规情形,有利于统一全国税收执法标准,消除区域差异,增强政策确定性。

    汤继强认为,通过发布正负面清单可以有效震慑那些靠虚开发票骗取税款、让税收成本外部化等违法行为,为合规经营、依法开票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从而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同时,通过规范发票开具,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商事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商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提供可靠的凭证支撑,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转。

    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对发票开具的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对清单中所列的负面情形依法查处,同时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升数电发票赋额精准度和便利度,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觉提高合规开票意识,共同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

    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虚开骗税、开票经济等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经济税收秩序,就合规开具发票有关问答和正负面清单发布如下。

    问:现行法律法规已对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领域“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难开发票”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请问,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呢?

    答: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税收征管中,发票被赋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等多个功能,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大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

    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

    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

    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附表:

    “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判断标准

    合规开票的正面清单

    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

    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

    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

    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

    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

    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

    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

    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

    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

    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

    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

    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

    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

    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

    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

    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

    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

    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

    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

    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

    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

    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

    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

    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

    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

    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

    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

    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

    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

    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

    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

    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

    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

    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

    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

    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

    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

    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

    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

    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

    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

    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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