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并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个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3、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2000元。
4、列入自治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适当倾斜,但倾斜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初次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承担部分减收50%。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对《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三、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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