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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衣食住行”领域“铁拳行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三)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09:54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2022年,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市场领域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监管执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守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现向社会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用三台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案

    2022年3月17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五原县合胜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用四台叉车(产品编号为:320035605706、320035605705、320035604240,第四台资料缺失)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中三台叉车已取得首检报告),操作人员无证。我局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2年3月25日前办理四台叉车使用登记手续。2022年5月9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其在用三台叉车仅配备一名作业人员吕辉辉(证件编号412822********6918),现场检查正在作业的三台叉车,发现叉车作业人员均无证,且持证人员吕辉辉未在现场操作叉车。

    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来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之规定,责令特种设备停止运行。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2000元。

    案例二 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2年5月26日收到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A/X2C17061-2022),经检验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购进2021年11月23日生产的规格II700mmx0.010mm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白色)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不符合GB 13735--2017标准技术指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400元 。

    案例三 五原县某鞋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18日我局广告监督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经营销售的某品牌按摩鞋发放的宣传广告标注有“提高免疫力、调理失眠、便秘、高血压、腰膝、颈椎疼痛”等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的数据报告等材料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中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宣传;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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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衣食住行”领域“铁拳行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1-03 09:54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市场领域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监管执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守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现向社会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用三台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案

    2022年3月17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五原县合胜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用四台叉车(产品编号为:320035605706、320035605705、320035604240,第四台资料缺失)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中三台叉车已取得首检报告),操作人员无证。我局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2年3月25日前办理四台叉车使用登记手续。2022年5月9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其在用三台叉车仅配备一名作业人员吕辉辉(证件编号412822********6918),现场检查正在作业的三台叉车,发现叉车作业人员均无证,且持证人员吕辉辉未在现场操作叉车。

    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来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之规定,责令特种设备停止运行。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2000元。

    案例二 销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2年5月26日收到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A/X2C17061-2022),经检验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购进2021年11月23日生产的规格II700mmx0.010mm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白色)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不符合GB 13735--2017标准技术指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400元 。

    案例三 五原县某鞋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18日我局广告监督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经营销售的某品牌按摩鞋发放的宣传广告标注有“提高免疫力、调理失眠、便秘、高血压、腰膝、颈椎疼痛”等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的数据报告等材料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中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宣传;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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