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集约化站群导航
  •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后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蒙文版 登录/注册
    搜索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公开 > 环境保护
    巴环(4)不罚字[2024]2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2:13 作者: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不罚字[2024]25号

    内蒙古渔蒙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552814483N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詹强

    2024年8月9日,我局接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超标报告》(巴环监控预警[2024]26号)并进行调查。并进行调查。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办理此案。

    经调查:2024年8月8日,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废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浓度8.1mg/m³,超标倍数0.0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的制作《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有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你公司正在生产,并调取了你公司2024年8月8日至9日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2、我局于2024年84日对你公司的厂长王玉铮进行询问并制作《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2024年8月8日废水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的事实;3、你公司厂长王玉铮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王玉铮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8日至8月9日在线监测数据、《关于内蒙古渔蒙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超标原因的污水倒灌情况说明》,证实: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渔蒙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陈述超标原因。我局依职权调取2024年8月8日-9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小时值数据数据,证明:你公司2024年8月8日-9日废水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超标浓度8.1mg/m³ ,超标倍数0.0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 1 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巴环(4)免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意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七)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现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且非主观意愿,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1.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教育,要求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学习,并将学习心得体会报我局存档。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9日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下载附件
    浏览次数:
  • 上一篇: 巴环(4)罚字 [2024]24号
  • 下一篇: 2024年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报告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盟市政府官方网站
    • 呼和浩特市
    • 包头市
    • 兴安盟
    • 呼伦贝尔市
    • 赤峰市
    • 通辽市
    • 鄂尔多斯市
    • 乌兰察布市
    • 锡林郭勒盟
    • 乌海市
    • 巴彦淖尔市
    • 二连浩特市
    • 满洲里市
    • 阿拉善盟
    旗县区政府官方网站
    • 五原县
    • 临河区
    • 杭锦后旗
    • 磴口县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前旗
    • 经济开发区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蒙ICP备 12002682 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本网站支持IPv6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今日五原
    • 基层动态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 国务院政策
    • 自治区政策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公报
    办事服务
    • 个人办事
    • 法人办事
    • 一件事主题服务
    • 服务部门
    互动交流
    • 县长信箱
    • 网上投诉
    • 查询评价
    • 意见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府新媒体矩阵
    三农服务
    • 新农村建设
    • 名优特产
    产业经济
    • 产业信息
    • 招商引资
    • 文旅产业
    • 企业信息
    • 产业园区
    魅力五原
    • 五原概况
    • 社会发展
    • 大事记
    • 聚焦生活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公开>>环境保护
    巴环(4)不罚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6-07-23 12:13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不罚字[2024]25号

    内蒙古渔蒙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552814483N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詹强

    2024年8月9日,我局接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超标报告》(巴环监控预警[2024]26号)并进行调查。并进行调查。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办理此案。

    经调查:2024年8月8日,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废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浓度8.1mg/m³,超标倍数0.0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的制作《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有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你公司正在生产,并调取了你公司2024年8月8日至9日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2、我局于2024年84日对你公司的厂长王玉铮进行询问并制作《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2024年8月8日废水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的事实;3、你公司厂长王玉铮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王玉铮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8日至8月9日在线监测数据、《关于内蒙古渔蒙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超标原因的污水倒灌情况说明》,证实: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渔蒙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陈述超标原因。我局依职权调取2024年8月8日-9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小时值数据数据,证明:你公司2024年8月8日-9日废水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超标浓度8.1mg/m³ ,超标倍数0.0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 1 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巴环(4)免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意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七)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现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且非主观意愿,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1.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总磷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教育,要求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学习,并将学习心得体会报我局存档。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9日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 蒙ICP备 12002682 号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网站支持IPv6)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