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集约化站群导航
  •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后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蒙文版 登录/注册
    搜索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公开 > 环境保护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1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1:56 作者: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19号

    乌拉特前旗西小召二旦旦电焊维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3MAOPK8G02U

    单位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同泰玻璃厂院内

    经营者:吕奋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6月25日15时43分对乌拉特前旗西小召二旦旦电焊维修部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电焊维修部生产线有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团空间中作业,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现场露天喷漆作业,喷漆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06月25日15时43分该电焊维修部经营者吕奋卓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06月25日15时45分现场拍摄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现场影像资料》。

    3.2024年06月27日09时19分该电焊维修部经营者吕奋卓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经营者吕奋卓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营者是吕奋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8月1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二)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年使用量≤2吨)罚款范围(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9月02日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下载附件
    浏览次数:
  • 上一篇: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20号
  • 下一篇: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18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盟市政府官方网站
    • 呼和浩特市
    • 包头市
    • 兴安盟
    • 呼伦贝尔市
    • 赤峰市
    • 通辽市
    • 鄂尔多斯市
    • 乌兰察布市
    • 锡林郭勒盟
    • 乌海市
    • 巴彦淖尔市
    • 二连浩特市
    • 满洲里市
    • 阿拉善盟
    旗县区政府官方网站
    • 五原县
    • 临河区
    • 杭锦后旗
    • 磴口县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前旗
    • 经济开发区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蒙ICP备 12002682 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本网站支持IPv6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今日五原
    • 基层动态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 国务院政策
    • 自治区政策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公报
    办事服务
    • 个人办事
    • 法人办事
    • 一件事主题服务
    • 服务部门
    互动交流
    • 县长信箱
    • 网上投诉
    • 查询评价
    • 意见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府新媒体矩阵
    三农服务
    • 新农村建设
    • 名优特产
    产业经济
    • 产业信息
    • 招商引资
    • 文旅产业
    • 企业信息
    • 产业园区
    魅力五原
    • 五原概况
    • 社会发展
    • 大事记
    • 聚焦生活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公开>>环境保护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6-07-23 11:56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19号

    乌拉特前旗西小召二旦旦电焊维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3MAOPK8G02U

    单位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同泰玻璃厂院内

    经营者:吕奋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6月25日15时43分对乌拉特前旗西小召二旦旦电焊维修部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电焊维修部生产线有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团空间中作业,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现场露天喷漆作业,喷漆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06月25日15时43分该电焊维修部经营者吕奋卓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06月25日15时45分现场拍摄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现场影像资料》。

    3.2024年06月27日09时19分该电焊维修部经营者吕奋卓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经营者吕奋卓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营者是吕奋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8月1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二)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年使用量≤2吨)罚款范围(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9月02日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 蒙ICP备 12002682 号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网站支持IPv6)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