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78-5581891
传 真:0478-5232128
通讯地址:五原县环保大楼605室
邮 编:0151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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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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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银冰雨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 滴灌带生产线项目 |
巴彦套海镇向阳村 |
内蒙古银冰雨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
内蒙古拓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条造粒生线和4套滴灌带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加工废旧滴灌带、废弃地膜5415.15吨,年产滴灌带9000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万元。 |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旧滴灌带、废弃地膜清洗废水和生产设备冷却水,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后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五原县隆兴昌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再生聚乙烯颗粒加工生产过程造粒工序和滴灌带生产过程挤出成型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颗粒物。造粒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滴灌带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后经2#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的要求。 3.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造粒机、切粒机、挤出机等设备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废旧滴灌带和废弃地膜分拣废物、废过滤网、边角料及残次品、除尘灰、三级沉淀池泥砂)、危险固废(废催化剂、废机油及粘有废机油的检修废物)和生活垃圾。分拣废物主要为混杂于原料中的非塑料物质,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过滤网定期由废滤网厂家回收、处置;废边角料及残次品、除尘灰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产生后直接返回造粒生产车间,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沉淀池泥砂在检修期清掏干化后,回填平整场地或用于厂内绿化区域耕植土。废催化剂由具备危废资质的厂家更换接收处置,不落地,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机油及粘有废机油的检修废物放置在封闭桶内,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具备危废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固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原县大队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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