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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5:32 作者: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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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精神,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现就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从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不超过1.4元。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接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接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以上三、四项征收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原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超过1元的,必须将至自治区规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内;原征收标准每立方米在1元以下的,各盟市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调整征收标准。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盟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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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15:32

    信息来源:水利局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精神,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现就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从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不超过1.4元。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接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接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以上三、四项征收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原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超过1元的,必须将至自治区规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内;原征收标准每立方米在1元以下的,各盟市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调整征收标准。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盟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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