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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9.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01-17 17:06 作者: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2021年9月13日9时10分许,位于五原县套海镇的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意外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及镇政府按规定逐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五原县政府当天成立以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工会、套海镇等为成员单位的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9.1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舆情监控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丰公司”)是一家煤炭洗选企业,厂址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五原县套海镇,紧靠212省道,主要从事煤炭进出口、加工、销售等。公司创建于2009年,占地面积80亩,公司法人代表邢长青,总经理邢永青,厂长丁志军,现有员工职工31人。企业生产采用跳汰洗选,煤泥直接浮选,煤泥水场内回收一级闭路循环的工艺流程,年入洗能力120万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该公司筛分破碎工序有上下两台带式输送机(亦称大倾角皮带机)。2021年9月13日早上7点,亨丰公司准备开机生产,例行检查后发现皮带机下面堆有原煤需要清理,生产厂长丁志军安排所有工人去清理,7点30分左右清理完毕,所有工人各自回到岗位,7点40分左右开机。9点10分左右洗煤工田锡武发现皮带不上煤,下去查找原因,发现贾所林在下输送机末端皮带机旁俯卧,右臂与身体断开,随即打电话通知丁志军,丁志军跑到事发现场和办公室主任孟兴春、门卫刘润生及来厂购买副料的杨三其共同把贾所林抬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20分钟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检查确定贾所林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生产厂长丁志军接到贾所林出事的报告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套海镇政府,2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务人员检查确认贾所林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公安机关和套海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开始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贾所林,男,62岁,身份证号142202************,山西省原平市轩岗镇西岔水村人,亨丰公司工人,于2020年4月份进入亨丰选煤公司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贾所林在皮带机运行中进入生产现场,安全意识薄弱,疏忽大意,在从输送机旁巡检通道上方台阶下行时不慎跌落,右手臂探入正在运行的输送机滚筒处,右臂被绞断,造成失血过多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带式输送机安全附件缺失,滚筒处未设防护罩,亦未安装拉绳开关,意外情况下无保护措施和紧急处置措施。

    2.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经查无安全培训记录。

    3.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公司未进行风险辨识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9.13”人身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该企业处以三十二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贾所林,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未观察现场状况,未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邢永青,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丁志军(厂长),分管生产负责人,未履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并暂停其分管生产厂长职务3个月。

    4.邢长青,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并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3个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为深刻吸取“9.1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企业要深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整改,特别是完善各类传动设备的防护设施。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3.企业要在皮带机长廊和破碎机厂房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隐患和人员违规现象。

    4.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着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围绕岗位风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教育员工遵章守纪。要深刻吸取教训,履职尽责,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9.1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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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9.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7 17:06

    信息来源:发改委

    2021年9月13日9时10分许,位于五原县套海镇的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意外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及镇政府按规定逐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五原县政府当天成立以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工会、套海镇等为成员单位的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9.1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舆情监控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丰公司”)是一家煤炭洗选企业,厂址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五原县套海镇,紧靠212省道,主要从事煤炭进出口、加工、销售等。公司创建于2009年,占地面积80亩,公司法人代表邢长青,总经理邢永青,厂长丁志军,现有员工职工31人。企业生产采用跳汰洗选,煤泥直接浮选,煤泥水场内回收一级闭路循环的工艺流程,年入洗能力120万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该公司筛分破碎工序有上下两台带式输送机(亦称大倾角皮带机)。2021年9月13日早上7点,亨丰公司准备开机生产,例行检查后发现皮带机下面堆有原煤需要清理,生产厂长丁志军安排所有工人去清理,7点30分左右清理完毕,所有工人各自回到岗位,7点40分左右开机。9点10分左右洗煤工田锡武发现皮带不上煤,下去查找原因,发现贾所林在下输送机末端皮带机旁俯卧,右臂与身体断开,随即打电话通知丁志军,丁志军跑到事发现场和办公室主任孟兴春、门卫刘润生及来厂购买副料的杨三其共同把贾所林抬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20分钟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检查确定贾所林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生产厂长丁志军接到贾所林出事的报告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援,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套海镇政府,2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务人员检查确认贾所林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公安机关和套海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开始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贾所林,男,62岁,身份证号142202************,山西省原平市轩岗镇西岔水村人,亨丰公司工人,于2020年4月份进入亨丰选煤公司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贾所林在皮带机运行中进入生产现场,安全意识薄弱,疏忽大意,在从输送机旁巡检通道上方台阶下行时不慎跌落,右手臂探入正在运行的输送机滚筒处,右臂被绞断,造成失血过多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带式输送机安全附件缺失,滚筒处未设防护罩,亦未安装拉绳开关,意外情况下无保护措施和紧急处置措施。

    2.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经查无安全培训记录。

    3.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公司未进行风险辨识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9.13”人身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该企业处以三十二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贾所林,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未观察现场状况,未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邢永青,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丁志军(厂长),分管生产负责人,未履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并暂停其分管生产厂长职务3个月。

    4.邢长青,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并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3个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为深刻吸取“9.1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企业要深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整改,特别是完善各类传动设备的防护设施。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3.企业要在皮带机长廊和破碎机厂房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隐患和人员违规现象。

    4.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着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围绕岗位风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教育员工遵章守纪。要深刻吸取教训,履职尽责,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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