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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令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24 09:02 作者: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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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抓好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0年3月25日到2020年5月15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G6 、G7、 国道110、国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国有场圃、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乌拉特草原及各旗县区划定的管制区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以及人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草,秸秆、烧烤、狩猎等行为;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方可使用。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3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加强防灭火物资储备和准备工作,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等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清林带”活动,排除森林一切火险隐患(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七)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八)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处罚;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区,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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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令

    发布时间:2020-04-24 09:02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抓好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0年3月25日到2020年5月15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G6 、G7、 国道110、国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国有场圃、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乌拉特草原及各旗县区划定的管制区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以及人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草,秸秆、烧烤、狩猎等行为;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方可使用。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3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加强防灭火物资储备和准备工作,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等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清林带”活动,排除森林一切火险隐患(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七)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八)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处罚;

    (九)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区,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发布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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