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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解释说明
    来源: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3-02-03 10:08 作者: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一、制定《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实现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如果烟草制品零售点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造成零售商户获利水平下降,同时,还会滋生各种各样的涉烟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税收。

    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规范,防止规模失调。

    二、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鉴于卷烟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既要遵循市场的规律,又要依靠行政的手段加以调节,还要依据地理环境、消费水平等综合情况科学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烟草制品零售的社会效益。

    (二)合理配置。《规划》中对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商户分布过于集中所带来的二次批发等不规范现象。

    (三)方便消费。《规划》中对特定的消费场所和农村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充分考虑到了方便消费的因素,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四)依法实施。体现了制定合理布局规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我们今天举行的有多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就是依法实施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关于制定《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必须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项基本条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我局依法拥有制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根本要求。
        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制定的,是属于上述规定的细化,没有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本《规划》是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地区做法,结合五原县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结论,对《规划》进行制定、公布,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四、《规划》主要内容说明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中对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的经营场所,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

    (二)   关于间距标准的说明

    本《规划》中“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具体的测量方法按照《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执行。

    (三)关于布局标准的说明

    1. 由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城市和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划分标准不易掌握,为了使《规划》更具有操作性,此次将城区街道、乡镇苏木毗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定为100米以上。

    2.对于行政村、自然村、住宅生活小区,按照按实际住户数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距离限制;对于大型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内零售点的设置,在充分考虑经营场所的特性后,为了避免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集中,产生恶性竞争,形成违法卷烟集散地,实行总量+间距限制。

    3.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800米以上,且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


    此类业态不以经营烟草制品为主,对销售烟草制品的需求相对较低,是乱渠道进货、售私售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高发频发场所,甚至出现办证只是为了自己用烟方便的情况,此类业态零售点过多会严重占据有限的许可资源,大大降低其他正常经营者的经营收益,所以在间距和经营面积上对此类零售点进行限制。

    4.为尽可能的满足特定区域的消费需求,本《规划》第八条对特定区域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限制因素。

    (四) 关于特殊情形的说明

    本着关怀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初衷,对残疾人、军烈属在间距要求上给予优惠政策。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规定,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 关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的(如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予设置零售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包括:不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如烟花爆竹、化工、油漆等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混用,以居民楼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等作为经营场所对外营业的,不符合“与住所相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相关要求,不予设置零售点。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本《规划》对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间距100米以内,禁止设置零售点。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幼儿园是指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6.《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中“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所以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7.使用即将被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申请办证的,极易出现恶意利用本《规划》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重新申办许可证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所以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其他情况的说明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以上是五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划》进行的说明。呈请各位与会代表和领导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信通过这次听证会,将会使五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更加科学、完善、合理,更加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卷烟零售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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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解释说明

    发布时间:2023-02-03 10:08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

    一、制定《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实现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如果烟草制品零售点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造成零售商户获利水平下降,同时,还会滋生各种各样的涉烟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税收。

    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规范,防止规模失调。

    二、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鉴于卷烟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既要遵循市场的规律,又要依靠行政的手段加以调节,还要依据地理环境、消费水平等综合情况科学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烟草制品零售的社会效益。

    (二)合理配置。《规划》中对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商户分布过于集中所带来的二次批发等不规范现象。

    (三)方便消费。《规划》中对特定的消费场所和农村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充分考虑到了方便消费的因素,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四)依法实施。体现了制定合理布局规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我们今天举行的有多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就是依法实施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关于制定《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必须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项基本条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我局依法拥有制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划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根本要求。
        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制定的,是属于上述规定的细化,没有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本《规划》是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地区做法,结合五原县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结论,对《规划》进行制定、公布,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四、《规划》主要内容说明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中对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的经营场所,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

    (二)   关于间距标准的说明

    本《规划》中“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具体的测量方法按照《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执行。

    (三)关于布局标准的说明

    1. 由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城市和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划分标准不易掌握,为了使《规划》更具有操作性,此次将城区街道、乡镇苏木毗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定为100米以上。

    2.对于行政村、自然村、住宅生活小区,按照按实际住户数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距离限制;对于大型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内零售点的设置,在充分考虑经营场所的特性后,为了避免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集中,产生恶性竞争,形成违法卷烟集散地,实行总量+间距限制。

    3.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800米以上,且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


    此类业态不以经营烟草制品为主,对销售烟草制品的需求相对较低,是乱渠道进货、售私售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高发频发场所,甚至出现办证只是为了自己用烟方便的情况,此类业态零售点过多会严重占据有限的许可资源,大大降低其他正常经营者的经营收益,所以在间距和经营面积上对此类零售点进行限制。

    4.为尽可能的满足特定区域的消费需求,本《规划》第八条对特定区域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限制因素。

    (四) 关于特殊情形的说明

    本着关怀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初衷,对残疾人、军烈属在间距要求上给予优惠政策。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规定,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 关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的(如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予设置零售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包括:不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如烟花爆竹、化工、油漆等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混用,以居民楼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等作为经营场所对外营业的,不符合“与住所相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相关要求,不予设置零售点。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本《规划》对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间距100米以内,禁止设置零售点。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指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学校。幼儿园是指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6.《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中“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所以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7.使用即将被拆迁或征用的经营场所申请办证的,极易出现恶意利用本《规划》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重新申办许可证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所以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其他情况的说明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以上是五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划》进行的说明。呈请各位与会代表和领导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信通过这次听证会,将会使五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更加科学、完善、合理,更加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卷烟零售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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