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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14项稳就业政策)
    来源:就业局 发布时间:2022-12-19 10:25 作者:就业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14项稳就业政策)
    序号 政策 内容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 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 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已按30%返还的可返还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2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 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 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 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3 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4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5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企业在职职工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 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6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 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 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 号)有关规定执行。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年底。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 原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管好管严管实培训资金。
    7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 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8 失业保险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12 月按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13-24月按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按月发放)。


    9 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 次性生活补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一次性发放)。
    10 失业补助金 2021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 金(按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90%×80%计算,分月发放), 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11 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2021年1月1日之后停保一直未就业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按当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分月发放),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12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13 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4 失业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特困行业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其他 缓缴主体缓缴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巴就组发〔2022〕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稳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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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14项稳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19 10:25

    信息来源:就业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14项稳就业政策)
    序号 政策 内容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 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 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已按30%返还的可返还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2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 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 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 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3 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4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5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企业在职职工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 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6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 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 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 号)有关规定执行。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年底。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 原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管好管严管实培训资金。
    7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 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8 失业保险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12 月按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13-24月按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按月发放)。


    9 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 次性生活补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一次性发放)。
    10 失业补助金 2021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 金(按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90%×80%计算,分月发放), 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11 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2021年1月1日之后停保一直未就业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按当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分月发放),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12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13 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4 失业保险费缓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特困行业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其他 缓缴主体缓缴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巴就组发〔2022〕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稳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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