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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解读
    来源:农牧业局 发布时间:2022-11-13 10:50 作者:常馨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关于《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农村管理基础,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切实提高各乡镇(办事处)对宅基地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平。

    (二)出台文件依据:2019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规违法行为。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

    三、工作开展措施

    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级政府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农村宅基地部分行政执法权赋予给乡镇(办事处)行使。县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部门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住宅开展不定期巡查;乡镇(办事处)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现象;各级政府要履职尽责,稳妥处置相关问题。对于涉及部门多、历史久远、情况复杂的有关宅基地问题,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农科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激化矛盾及问题上传。

    点此下载:关于《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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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3 10:50

    信息来源:农牧业局

    关于《五原县关于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农村管理基础,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切实提高各乡镇(办事处)对宅基地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平。

    (二)出台文件依据:2019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规违法行为。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赋予乡镇(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

    三、工作开展措施

    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级政府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农村宅基地部分行政执法权赋予给乡镇(办事处)行使。县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部门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住宅开展不定期巡查;乡镇(办事处)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现象;各级政府要履职尽责,稳妥处置相关问题。对于涉及部门多、历史久远、情况复杂的有关宅基地问题,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农科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激化矛盾及问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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