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公章):五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领导签字: |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 1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
| 3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 4 | 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 5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
| 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 7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 8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 9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10 | 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 1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 1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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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 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 1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
| 1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 1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 18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 19 | 对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个体行医人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个体行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执行职务时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二)拒绝执行应急处理指挥部调集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定、命令的;(三)暂停营业期间擅自营业的。 |
| 20 | 对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
| 2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 拒绝卫生监督的;(四)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 22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 23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 24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 25 | 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
| 2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 27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 28 | 对违反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 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
| 30 | 对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生活用品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生活用品的, |
| 31 | 对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
| 3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 33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
| 34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 35 |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 36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
| 37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 38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 39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
| 40 |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 41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 42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 |
| 43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 44 | 对实施假计划生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 |
| 45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 |
| 46 | 对医师定期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 |
| 4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监督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8 | 对传染病疫情监控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
| 49 | 对疫苗流通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50 | 对医院感染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
| 51 | 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 52 | 对护士执业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护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 53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
| 54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 55 | 对水质的监测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
| 56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57 | 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
| 58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 59 |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 60 | 对托幼机构卫生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托幼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 61 | 对避孕药具市场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
| 62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 63 | 对公共卫生的检查 | 五原县爱卫办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
| 64 | 对公用场所外禁止吸烟,并设明显的禁烟标志的检查 | 五原县爱卫办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下列场所的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并设明显的禁烟标志:(一)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二)旅客列车、公共汽车车内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的等候室;(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集中的活动场所;(四)医院、大中型商场、礼堂、会议室等场所;(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
| 65 | 对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检查 | 五原县爱卫办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科研和教学用犬、观赏犬要系挂免疫注射牌。 |
| 66 | 对病媒生物防治的检查; | 五原县爱卫办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 |
| 67 | 对病媒生物防治的检查; | 五原县爱卫办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九条:城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
| 68 | 对大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 五原县爱卫办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
| 69 | 对传染病病源传播防控的检查 | 五原县卫计局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 70 | 对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 五原县爱卫办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二)城乡社会卫生管理;除害灭病、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三)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卫生单位、卫生住宅区;(四)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五)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六)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活动。 |
| 71 | 对疫苗流通监管的督察检查 | 五原县疾控中心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72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督察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73 | 对母婴保健监督检查 | 五原县卫生局、五原县妇幼保健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74 | 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五原县安监局、五原县疾控中心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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