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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30 16:28 作者:张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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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1 对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 对未经同意
    跨越穿越
    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
    埋设管(道)
    线电缆等
    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未经
    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七十六条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利用公路
    桥梁、公
    路隧道、
    涵洞铺设
    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四)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利用公路
    桥梁、公
    路隧道、
    涵洞铺设
    电缆待设
    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机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利用
    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利用公路
    桥梁(含、
    下空间)
    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
    高压电线
    和输易燃
    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
    气体液体
    的管道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体、气体管道。
    8 对未经同意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0 对擅自在大、中桥梁和渡
    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1 对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2 对在公路两
    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
    13 对损害公路
    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使。确需行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14 对公路
    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造成公路
    损坏未报告的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17 对遮挡公路
    附属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8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9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悬挂物品。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0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1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加强维护和管理)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2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桩界桩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23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4 对利用超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检查 五原县林业局
    五原县森林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检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8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9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0 车辆装载物触对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2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
    33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33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 五原县林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三)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38 C对擅自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9 公路巡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40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41 对非公路标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42 对违法建筑物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43 对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44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45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财务保证书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作业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48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船舶载重线的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49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50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作业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51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处罚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对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55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56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7  港口经营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足数船员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59 通航水域交通安全隐患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60 对通航水域船舶、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61 对通航水域船员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62 对通航水域船舶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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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5-30 16:28

    信息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1 对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 对未经同意
    跨越穿越
    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
    埋设管(道)
    线电缆等
    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未经
    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七十六条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利用公路
    桥梁、公
    路隧道、
    涵洞铺设
    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四)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利用公路
    桥梁、公
    路隧道、
    涵洞铺设
    电缆待设
    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机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利用
    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利用公路
    桥梁(含、
    下空间)
    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
    高压电线
    和输易燃
    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
    气体液体
    的管道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体、气体管道。
    8 对未经同意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0 对擅自在大、中桥梁和渡
    口周围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1 对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2 对在公路两
    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
    13 对损害公路
    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使。确需行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14 对公路
    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造成公路
    损坏未报告的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17 对遮挡公路
    附属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8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9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公路附属悬挂物品。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0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施工、不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1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加强维护和管理)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2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桩界桩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23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4 对利用超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检查 五原县林业局
    五原县森林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检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8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9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0 车辆装载物触对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2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以下的罚款
    33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33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 五原县林业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三)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38 C对擅自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9 公路巡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40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41 对非公路标志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42 对违法建筑物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43 对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44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45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财务保证书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作业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48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船舶载重线的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49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50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作业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51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处罚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对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55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56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7  港口经营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足数船员的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59 通航水域交通安全隐患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60 对通航水域船舶、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61 对通航水域船员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62 对通航水域船舶的监督检查 五原县地方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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