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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执法合规检查清单第3期】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检查清单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2:31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一、小餐饮店检查

    (一)证照资质与信息公示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需单独许可)。

    3.实际经营地址、项目是否与证照一致。

    4.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二)场所卫生与环境要求

    1.经营场所需与污染源(如垃圾场、污水区)保持25米以上距离,食品区与生活区分隔。

    2.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如纱窗、灭蝇灯、带盖垃圾桶),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保持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餐厨废弃物要单独存放,日产日清,不随意放置,确保无交叉污染风险。

    4.墙面、地面、天花板应无积垢、霉斑、油污。

    (三)原料管理

    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食品合格证明(如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证明,保留票据至少一年。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原料及非食品原料(如亚硝酸盐、废弃油脂)。

    3.散装食品标签应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加工过程

    1.餐具需消毒(使用消毒柜或集中消毒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清洁无污染。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使用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塑封膜完整,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不超过使用期限。

    2.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

    3.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避免交叉污染。

    4.冷拼间密闭性好,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并有专用冰箱、空调。

    5.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从业人员管理

    1.健康证明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禁止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上岗。

    2.个人卫生

    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操作时不得佩戴饰品、涂指甲油,保持手部卫生。

    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六)设备设施与安全管理

    1.基础设备

    三防设施:经营场所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食品存放设备:需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设备正常运行,温度符合要求(冷藏0-8℃,冷冻≤-18℃)。

    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如消毒柜)并正常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无油烟直排、油泥污染立面现象,油污管理到位,无外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没有造成污染。

    其他:配备的垃圾桶有盖且不透水。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污染食品。

    2.消防安全

    燃气使用场所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液化气瓶存放符合安全标准(如不超过100千克)。

    二、小食杂店检查

    (一)证照资质与备案管理

    1.登记证与备案要求

    小食杂店需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期限与营业执照一致,需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

    混业经营(如同时经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需在登记证中注明所有业态。

    2.营业执照与健康证明

    营业执照需与实际经营一致,经营范围涵盖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

    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在场所公示。

    (二)场所卫生与设施规范

    1.场所选址与布局

    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远离污染源(如厕所、垃圾站),加工区与生活区、售卖区有效隔离。

    地面、墙面需用硬质易清洁材料(如瓷砖),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纱窗、灭蝇灯等)。

    2.设备与卫生管理

    冷藏/冷冻设备需正常运行,温度符合标准(冷藏0-8℃,冷冻≤-18℃)并定期除霜。

    垃圾桶需带盖、日产日清,加工区域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三)商品管理及过程控制

    1.进货查验与记录

    留存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进口食品需有中文标签及检疫证明。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票据凭证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则至少2年)。

    2.商品质量与标签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临期食品需设专区明示。

    散装食品需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经营者信息,并采取防尘遮盖措施。

    3.现场制售规范

    仅允许低风险操作(如解冻、简单加热、冲调),不得制作生食海鲜、冷加工糕点等高危食品。

    (四)食品安全与风险防控

    1.添加剂与原料管理

    食品添加剂需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使用符合GB 2760标准,称量工具需精准。

    禁止使用过期、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加工。

    2.过程控制与记录

    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包括原辅料投放、添加剂使用等信息,保存期限同进货查验记录。

    (五)其他重点检查事项

    1.明码标价与广告合规

    商品需清晰标注品名、价格,禁止虚假宣传(如“治病”“抗癌”)。

    2.消防安全与用电安全

    灭火器数量充足(每50㎡至少1个)、有效,通道无堵塞,无私拉电线。

    3.未成年人保护

    烟酒销售区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标识。

    三、食品摊贩检查

    (一)备案管理

    1.是否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街道办理备案(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

    2.经营项目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如是否违规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二)经营场所

    1.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

    2.摊车/摊位应清洁,配备防雨、防尘、防蝇设施(如透明罩、纱网)。

    3.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三)从业人员

    1.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主动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2.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环境设施

    1.食品小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2.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五)制售管理

    1.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做好索证索票,相关凭证留存不少于3个月。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现场制售热食类食物要充分加热熟化,制售过程不得交叉污染。

    3.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6.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小餐饮店登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小食杂店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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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执法合规检查清单第3期】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检查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23 12:31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小餐饮店检查

    (一)证照资质与信息公示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需单独许可)。

    3.实际经营地址、项目是否与证照一致。

    4.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二)场所卫生与环境要求

    1.经营场所需与污染源(如垃圾场、污水区)保持25米以上距离,食品区与生活区分隔。

    2.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如纱窗、灭蝇灯、带盖垃圾桶),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保持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餐厨废弃物要单独存放,日产日清,不随意放置,确保无交叉污染风险。

    4.墙面、地面、天花板应无积垢、霉斑、油污。

    (三)原料管理

    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食品合格证明(如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证明,保留票据至少一年。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原料及非食品原料(如亚硝酸盐、废弃油脂)。

    3.散装食品标签应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加工过程

    1.餐具需消毒(使用消毒柜或集中消毒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清洁无污染。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使用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塑封膜完整,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不超过使用期限。

    2.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

    3.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避免交叉污染。

    4.冷拼间密闭性好,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并有专用冰箱、空调。

    5.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从业人员管理

    1.健康证明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禁止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上岗。

    2.个人卫生

    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操作时不得佩戴饰品、涂指甲油,保持手部卫生。

    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六)设备设施与安全管理

    1.基础设备

    三防设施:经营场所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食品存放设备:需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设备正常运行,温度符合要求(冷藏0-8℃,冷冻≤-18℃)。

    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如消毒柜)并正常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无油烟直排、油泥污染立面现象,油污管理到位,无外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没有造成污染。

    其他:配备的垃圾桶有盖且不透水。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污染食品。

    2.消防安全

    燃气使用场所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液化气瓶存放符合安全标准(如不超过100千克)。

    二、小食杂店检查

    (一)证照资质与备案管理

    1.登记证与备案要求

    小食杂店需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期限与营业执照一致,需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

    混业经营(如同时经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需在登记证中注明所有业态。

    2.营业执照与健康证明

    营业执照需与实际经营一致,经营范围涵盖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

    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在场所公示。

    (二)场所卫生与设施规范

    1.场所选址与布局

    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远离污染源(如厕所、垃圾站),加工区与生活区、售卖区有效隔离。

    地面、墙面需用硬质易清洁材料(如瓷砖),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纱窗、灭蝇灯等)。

    2.设备与卫生管理

    冷藏/冷冻设备需正常运行,温度符合标准(冷藏0-8℃,冷冻≤-18℃)并定期除霜。

    垃圾桶需带盖、日产日清,加工区域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三)商品管理及过程控制

    1.进货查验与记录

    留存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进口食品需有中文标签及检疫证明。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票据凭证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则至少2年)。

    2.商品质量与标签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临期食品需设专区明示。

    散装食品需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经营者信息,并采取防尘遮盖措施。

    3.现场制售规范

    仅允许低风险操作(如解冻、简单加热、冲调),不得制作生食海鲜、冷加工糕点等高危食品。

    (四)食品安全与风险防控

    1.添加剂与原料管理

    食品添加剂需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使用符合GB 2760标准,称量工具需精准。

    禁止使用过期、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加工。

    2.过程控制与记录

    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包括原辅料投放、添加剂使用等信息,保存期限同进货查验记录。

    (五)其他重点检查事项

    1.明码标价与广告合规

    商品需清晰标注品名、价格,禁止虚假宣传(如“治病”“抗癌”)。

    2.消防安全与用电安全

    灭火器数量充足(每50㎡至少1个)、有效,通道无堵塞,无私拉电线。

    3.未成年人保护

    烟酒销售区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标识。

    三、食品摊贩检查

    (一)备案管理

    1.是否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街道办理备案(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

    2.经营项目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如是否违规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二)经营场所

    1.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

    2.摊车/摊位应清洁,配备防雨、防尘、防蝇设施(如透明罩、纱网)。

    3.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三)从业人员

    1.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主动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2.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环境设施

    1.食品小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2.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五)制售管理

    1.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做好索证索票,相关凭证留存不少于3个月。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现场制售热食类食物要充分加热熟化,制售过程不得交叉污染。

    3.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6.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小餐饮店登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小食杂店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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