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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来源: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1:1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五原县税务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办结时限

    1.即时办结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2.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通过网络办理,可以实现“一次都不跑”。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文书表单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办理该事项的人员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10.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11.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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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布时间:2026-07-23 11:14

    信息来源:税务局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办结时限

    1.即时办结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2.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通过网络办理,可以实现“一次都不跑”。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文书表单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办理该事项的人员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10.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11.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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