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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来源:政务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4-07-08 11:43 作者: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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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国办信息公开办要求,我们编制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 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 号)和全国政务公 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 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 务水平,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 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 号)(以下简称《意 见》)明确的范围内,我们结合基层政务公开化标准化试点成果, 编制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 《标准目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 成果应用,是深化细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 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具体手段。《标准目录》 将《意见》中的公开事项和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清单化、目录化, 便于基层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操作,易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推进基层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发 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 

    二、《标准目录》中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 由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 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 2 目和对外援助项目)。《标准目录》主要适用于基层重大建设项目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标准目录》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8 方面 26 类公开 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重大项目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的基本框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基层细化《标准目录》,并 推广和应用。同时,按照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 开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优化政 务公开工作流程,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发布、解读、回应的有序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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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8 11:43

    信息来源:政务服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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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国办信息公开办要求,我们编制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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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 成果应用,是深化细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 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具体手段。《标准目录》 将《意见》中的公开事项和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清单化、目录化, 便于基层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操作,易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推进基层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发 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 

    二、《标准目录》中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 由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 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 2 目和对外援助项目)。《标准目录》主要适用于基层重大建设项目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标准目录》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8 方面 26 类公开 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重大项目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的基本框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基层细化《标准目录》,并 推广和应用。同时,按照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 开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优化政 务公开工作流程,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发布、解读、回应的有序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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