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6〕114号
当事人:五原县源海餐饮配送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1MAEKTEP81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源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金桥御府S1-105
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原县源海餐饮配送服务中心运营的美团外卖平台五原县区域开展检查,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五原县烤炉鸡蛋灌饼店”、“五原县新二完小董记煎饼店”、“五原县董记煎饼”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网店“烤炉鸡蛋灌饼”、“董记煎饼(新二完小店)、董记煎饼(四完小店)”页面公示销售“自制豆浆”商品。经核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自制饮品制售”,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五原县源海餐饮配送服务中心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上述店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准许其入驻平台并上线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为了查清事实,本局于2026年7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审核不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1日对五原县源海餐饮配送服务中心负责人魏婧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审核不严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6年7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五原县烤炉鸡蛋灌饼店于2022年4月4日首次入驻美团平台、五原县新二完小董记煎饼店于2019年9月7日首次入驻美团平台、五原县四完小董记煎饼店于2016年10月31日首次入驻美团平台。上述商家都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信息、店铺门头环境照片等资料、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都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知道上述商户销售“自制豆浆”商品,但当事人不知道机打豆浆属于自制饮品。至2026年7月9日,当事人已采取整改措施,五原县烤炉鸡蛋灌饼店、五原县新二完小董记煎饼店已在经营项目添加“自制饮品”,五原县四完小董记煎饼店已将机打九阳豆浆下架。当事人收取上述商户“自制豆浆”的服务费无法核算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审核不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4页,印证现场笔录记录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美团平台超范围经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美团平台超范围经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美团平台销售超范围商品截图6张、平台配送信息截图3张,印证了当事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审核不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五原县源海餐饮配送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五原县源海餐饮配送服务中心经营者刘源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五原县源海餐饮配送服务中心负责人魏婧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026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罚告〔 2026〕1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平台提供者履行核验比对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有关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审核不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充分调查,因当事人平台后台无法单独调取涉案商户“自制豆浆”单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无法准确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的规定,本案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五原县农商银行隆兴昌支行,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前进南路)。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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