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集约化站群导航
  •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后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蒙文版 登录/注册
    搜索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信息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3:09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天处罚〔2025〕007号

    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富大农副产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王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P70

    住所:五原县复兴镇

    身份证件号码:1528**********3016

    电话:131*****971

    2025年11月11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吉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志强、韩树君,对五原县复兴镇富大农副产品经销部进行检查时,门市负责人王帅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王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农副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于2025年11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7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吉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志强、韩树君,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市监天责改〔2025〕42号)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进行取证,本所于当日予以立案。通过对王帅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的多种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5年11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管理意识淡薄收到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能及时落实到位,至案发时当事人一直都在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农副产品,且因负责人没有记账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违法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且销售的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销售的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天罚告〔2025〕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产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农副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收到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积极整改,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但是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态度,予以肯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规模及涉及的区域范围等因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时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五原县农商银行(账号:8801**************193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下载附件
    浏览次数:
  •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盟市政府官方网站
    • 呼和浩特市
    • 包头市
    • 兴安盟
    • 呼伦贝尔市
    • 赤峰市
    • 通辽市
    • 鄂尔多斯市
    • 乌兰察布市
    • 锡林郭勒盟
    • 乌海市
    • 巴彦淖尔市
    • 二连浩特市
    • 满洲里市
    • 阿拉善盟
    旗县区政府官方网站
    • 五原县
    • 临河区
    • 杭锦后旗
    • 磴口县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前旗
    • 经济开发区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蒙ICP备 12002682 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本网站支持IPv6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三农服务
    • 产业经济
    • 魅力五原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今日五原
    • 基层动态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 国务院政策
    • 自治区政策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公报
    办事服务
    • 个人办事
    • 法人办事
    • 一件事主题服务
    • 服务部门
    互动交流
    • 县长信箱
    • 网上投诉
    • 查询评价
    • 意见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府新媒体矩阵
    三农服务
    • 新农村建设
    • 名优特产
    产业经济
    • 产业信息
    • 招商引资
    • 文旅产业
    • 企业信息
    • 产业园区
    魅力五原
    • 五原概况
    • 社会发展
    • 大事记
    • 聚焦生活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23 13:09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天处罚〔2025〕007号

    当事人:五原县复兴镇富大农副产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王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P70

    住所:五原县复兴镇

    身份证件号码:1528**********3016

    电话:131*****971

    2025年11月11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吉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志强、韩树君,对五原县复兴镇富大农副产品经销部进行检查时,门市负责人王帅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王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农副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于2025年11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7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吉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志强、韩树君,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市监天责改〔2025〕42号)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进行取证,本所于当日予以立案。通过对王帅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的多种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5年11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营管理意识淡薄收到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能及时落实到位,至案发时当事人一直都在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农副产品,且因负责人没有记账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违法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且销售的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销售的农副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天罚告〔2025〕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产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农副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收到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积极整改,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但是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态度,予以肯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规模及涉及的区域范围等因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时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五原县农商银行(账号:8801**************1934)。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210005
    • 蒙ICP备 12002682 号 蒙公网安备 15082102000038号
    • 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478-5229281
    • 承办单位:五原县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网站支持IPv6)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站